嘉兴市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桂东诉被申请人嘉兴市盈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梧州劳人仲字〔2025〕第181号),本委于2025年5月27日已作出《仲裁裁决书》,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裁决书。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蝶山二路23号西湖大厦8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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