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以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梧政发〔2015〕4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参保面、收缴率、生育保险待遇增长速度等实际情况,为确保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内职工按0.4%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梧州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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