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关于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桂人发〔1999〕74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核评聘试行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1〕159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6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执行相应工资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在职技术工人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或熟练期。学徒期或熟练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初级工证书的机关工人,从聘任(聘用)为初级工技术等级职务的下月起,执行初级工的相应工资待遇。
(二) 工作年限10年(含10年)以上,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工证书的机关工人,从聘任(聘用)为中级工技术等级职务的下月起,执行中级工的工资待遇。
(三)工作年限20年(含20年)以上,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证书的机关工人,从聘任(聘用)为高级工技术等级职务的下月起,执行高级工的工资待遇。
(四)工作年限满30年,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并在相应高级工岗位上工作满5年及以上;或工作年限满25年及以上,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并在相应高级工岗位上工作满8年及以上的,在获得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技师证书后,聘任(聘用)为技师职务的机关工人,从聘任(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技师的工资待遇。
二、事业单位在职工勤技能人员的工资待遇
按照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文件聘任(聘用)相应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的,从聘任(聘用)的下月起,执行相应工人技术职务等级的工资待遇。
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出台有关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待遇政策后从其规定。
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16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