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级别管辖、案件集体讨论审议范围,贯彻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61号令)第七条第二款“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级别管辖
第一条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
市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涉及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等两个以上产业链环节且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影响案件。
市级烟草专卖局除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查处所辖各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的案件。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本局管辖范围内,对本局立案查处的案件可独立作出决定,不需呈报上级局审批。但应当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的执法监督,对上级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纠正决定,应当遵照执行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局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四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可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直接管辖或者由上一级烟草专卖专卖局指定其他烟草专卖局管辖。
第五条烟草专卖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不予刑事立案或者撤销刑事立案,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集体讨论审议范围
第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参加集体讨论决定的人员为烟草专卖局局长、分管专卖工作的副局长。专卖监督管理、稽查、法规等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参与讨论,但不属于作出集体讨论决定的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烟草专卖局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处罚款2万元以上的;
(二)拟没收2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或者价值5万元以上烟草专卖品的;
(三)拟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
(四)拟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吊销许可证的;
(五)县级烟草专卖局提请市级烟草专卖局审理的案件;
(六)依申请组织听证的案件;
(七)上级机关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八)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案金额3万元以上的;
(二)拟处罚款1万元以上的;
(三)拟没收1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烟草专卖品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
(五)拟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吊销许可证的;
(六)依申请组织听证的案件;
(七)上级机关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八)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十条 市级烟草专卖局立案查处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需集体讨论决定的,按第八条规定执行。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梧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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