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必要性
市政消火栓是保障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生命水源”,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公共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市政消火栓管理面临多重挑战。
(一)建设覆盖存在短板。新建市政道路消火栓虽基本实现 “同步建设”,但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仍存在消火栓缺失或密度不足问题;农村地区中,有公共供水管网但未配建消火栓的村庄居多,无管网区域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等替代水源建设滞后,难以满足火灾应急需求。
(二)维护管理衔接断层。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责任未完全闭环,部分消火栓因缺乏定期巡查出现损坏、漏水、水压不足等故障;农村消防水源管护主体模糊,存在“重建设、轻管护”现象,部分农村消防水池因缺乏水源补给处于闲置状态。
(三)部门协同机制待完善。消防救援、城市管理、住建、水利等部门在消防水源管理中的职责边界不够清晰,协同联动不足;公众保护意识薄弱,存在埋压、圈占、擅自使用消火栓等行为,影响消防水源正常使用。
与此同时,国家、自治区对消防水源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 号)要求地方政府完善消防设施管理机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明确城镇与农村消防水源维护分工,亟需通过专门规范性文件,破解管理难题、压实各方责任,为市政消火栓管理提供制度支撑。
二、起草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正),该法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消防设施建设的领导责任、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单位和个人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为《办法》中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及违法行为查处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如《办法》总则中政府统筹协调机制、公众举报权利等条款均源于此)。
(二)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 年修订),该条例规定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监管职责,明确供水企业在供水设施建设、维护中的义务,为《办法》中市政消火栓与公共供水管网的衔接、供水企业承担消火栓维护责任等内容提供了依据(如《办法》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由城市管理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供水企业维护”)。
(三)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3 年修订),该办法细化了消防水源建设、维护的责任分工,明确多部门协同管理要求,为《办法》中划分市、县(市、区)政府及城市管理、消防救援、住建等部门职责提供了直接依据(如《办法》第三条协调机制、第六条农村消防水源建设等条款)。
(四)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城镇与农村消防水源的维护主体(城镇由供水主管部门或供水企业维护,农村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维护)、档案管理要求及信息共享机制,直接支撑《办法》第九条农村消防水源管护分工、第八条档案建立与信息报送等条款的制定。
2.《梧州市消防工作“十四五”规划》(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该规划提出“完善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机制”“新建补建市政消火栓” 等目标任务,为《办法》中市政消火栓“同步建设”“老旧区域补建”“农村水源配套” 等建设要求提供了上位规划依据(如《办法》第六条新建道路同步配建、老旧道路补建消火栓条款)。
(五)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
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该国家标准明确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技术要求(如设置间距、压力标准、标识规范等),为《办法》中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布局、建设标准提供了技术依据(如《办法》第五条 “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第六条农村消火栓配建要求)。
2.《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 51080-2015),该标准要求将消防水源纳入城乡规划,明确消防水源的规划布局原则,为《办法》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包含消火栓设置内容” 提供了规划层面的技术依据。
三、主要内容
《梧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送审稿)共5章17条,以“政府领导、部门协同、专业维护、公众参与”为原则,系统规范市政消火栓全流程管理:
(一)第一章 总则(第1-4条):明确管理基础框架
1.适用范围。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清晰界定“市政消火栓”定义。
2.责任体系。确立市、县(市、区)政府的统筹领导责任,建立城市管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住建、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制。
3.公众义务。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鼓励举报埋压、圈占、损坏消火栓等违法行为,形成“社会共治”氛围。
(二)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5-6条):筑牢“生命水源”建设根基
1.规划衔接。要求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道路、供水等)必须包含消火栓设置内容,编制时需书面征询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企业意见,确保符合国家、自治区技术标准。
2.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消火栓需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老旧市政道路(有供水管网、消防车可通行)由政府组织补建消火栓;农村地区分两类建设:有公共供水管网且消防车可通行的区域,配建消火栓;无管网或消防车通道不畅的区域,修建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并配备手台消防水泵、水枪水带等装备。
(三)第三章 维护管理(第7-10条):打通“管护闭环”
1.明确维护主体
(1)市政消火栓。由城市管理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委托的供水企业负责。
(2)老旧小区、城中村消火栓。符合公共供水管网连接条件且服务公共消防需求的,纳入市政管理。
(3)农村消防水源。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由供水企业维护,无管网区域由乡镇政府管护。
2.细化维护要求
(1)维护单位需建立动态更新的档案(含分布图、数量、管径、压力、维护记录等),每年年初、设施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消防救援机构。
(2)每季度至少对消火栓试水1次,清除污水、排空积水,确保水质、水量、水压达标。
(3)故障修复“及时响应”。发现消火栓、消防水池损坏需立即维修,临时停用消火栓需提前24小时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并落实应急供水措施。
(4)施工管理。道路建设、供水管网维修等可能影响消防水源使用的,施工单位需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影响范围大、时间长的需向社会公告。
(四)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11-13条):规范“用水秩序”
1.使用权限。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绿化、环卫、施工等临时使用需向城市管理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企业申请,获批后落实保护措施,禁止擅自使用。
2.应急优先。消防救援时,消防救援机构有权使用各类水源,供水企业需按现场指挥员命令立即加压供水,其他用水单位需立即停用、关闭消火栓。
3.信息共享。城市管理部门、供水企业、乡镇政府需与消防救援机构实时共享消防水源档案信息,为消防安全检查、灭火救援预案制定提供数据支撑。
(五)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14-16条):压实“监管责任”
1.行业监管。城市管理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维护单位,重点核查档案建立、巡查维护、故障修复等情况。
2.执法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埋压、圈占、损坏、擅自拆除消火栓等违法行为。
3.交通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停车位时,需避开消火栓周边规定范围,查处违规停车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四、核心亮点
(一)城乡统筹。首次系统明确农村消防水源建设、管护机制,填补农村“生命水源”管理空白,助力乡村振兴中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权责清晰。通过“清单式”条款划分政府、部门、企业、基层组织的责任,避免“多头管理”或“责任悬空”,如乡镇政府管农村无管网区域水源、供水企业管城镇及管网覆盖区农村水源。
(三)可操作性强。细化档案报送、试水频次、故障修复等具体要求,如“每季度试水”“5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让管理措施“看得见、落得实”。
(四)应急优先。突出消防救援“生命线”地位,明确应急状态下的供水保障、用水单位停用义务,确保火灾扑救时“水源不断、水压充足”。
五、实施意义
《办法》出台后,将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固化我市消防水源管理的有效经验,解决“建设不足、管护不力、协同不够”等问题,推动市政消火栓从“重建设”向“建管并重”转变,为全市防范化解火灾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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