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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梧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5/12/03 1.5w 阅读 147 点赞

一、起草必要性

市政消火栓是保障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生命水源,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公共安全。近年来,随着市城市化进程加快、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市政消火栓管理面临多重挑战

(一)建设覆盖存在短板新建市政道路消火栓虽基本实现 同步建设,但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仍存在消火栓缺失或密度不足问题;农村地区中,有公共供水管网但未配建消火栓的村庄居多,无管网区域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等替代水源建设滞后,难以满足火灾应急需求。

(二)维护管理衔接断层。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责任未完全闭环,部分消火栓因缺乏定期巡查出现损坏、漏水、水压不足等故障;农村消防水源管护主体模糊,存在重建设、轻管护现象,部分农村消防水池因缺乏水源补给处于闲置状态。

(三)部门协同机制待完善。消防救援、城市管理、住建、水利等部门在消防水源管理中的职责边界不够清晰,协同联动不足;公众保护意识薄弱,存在埋压、圈占、擅自使用消火栓等行为,影响消防水源正常使用。

与此同时,国家、自治区对消防水源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 号)要求地方政府完善消防设施管理机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明确城镇与农村消防水源维护分工,亟需通过专门规范性文件,破解管理难题、压实各方责任,为市政消火栓管理提供制度支撑。

二、起草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正),该法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消防设施建设的领导责任、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单位和个人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为《办法》中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及违法行为查处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如《办法》总则中政府统筹协调机制、公众举报权利等条款均源于此)。

(二)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 年修订),该条例规定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监管职责,明确供水企业在供水设施建设、维护中的义务,为《办法》中市政消火栓与公共供水管网的衔接、供水企业承担消火栓维护责任等内容提供了依据(如《办法》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由城市管理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供水企业维护)。

(三)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3 年修订),该办法细化了消防水源建设、维护的责任分工,明确多部门协同管理要求,为《办法》中划分市、县(市、区)政府及城市管理、消防救援、住建等部门职责提供了直接依据(如《办法》第三条协调机制、第六条农村消防水源建设等条款)。

(四)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城镇与农村消防水源的维护主体(城镇由供水主管部门或供水企业维护,农村由乡镇政府组织村委会维护)、档案管理要求及信息共享机制,直接支撑《办法》第九条农村消防水源管护分工、第八条档案建立与信息报送等条款的制定。

2.《梧州市消防工作十四五规划》(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该规划提出完善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机制”“新建补建市政消火栓等目标任务,为《办法》中市政消火栓同步建设”“老旧区域补建”“农村水源配套等建设要求提供了上位规划依据(如《办法》第六条新建道路同步配建、老旧道路补建消火栓条款)。

(五)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

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该国家标准明确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技术要求(如设置间距、压力标准、标识规范等),为《办法》中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布局、建设标准提供了技术依据(如《办法》第五条 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第六条农村消火栓配建要求)。

2.《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 51080-2015),该标准要求将消防水源纳入城乡规划,明确消防水源的规划布局原则,为《办法》第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包含消火栓设置内容提供了规划层面的技术依据。

三、主要内容

《梧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送审稿)共517条,以政府领导、部门协同、专业维护、公众参与为原则,系统规范市政消火栓全流程管理:

(一)第一章 总则(第1-4条):明确管理基础框架

1.适用范围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清晰界定市政消火栓定义

2.责任体系确立市、县(市、区)政府的统筹领导责任,建立城市管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住建、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制

3.公众义务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鼓励举报埋压、圈占、损坏消火栓等违法行为,形成社会共治氛围。

(二)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5-6条):筑牢生命水源建设根基

1.规划衔接要求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道路、供水等)必须包含消火栓设置内容,编制时需书面征询消防救援机构和供水企业意见,确保符合国家、自治区技术标准

2.建设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消火栓需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老旧市政道路(有供水管网、消防车可通行)由政府组织补建消火栓;农村地区分两类建设:有公共供水管网且消防车可通行的区域,配建消火栓;无管网或消防车通道不畅的区域,修建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并配备手台消防水泵、水枪水带等装备。

(三)第三章 维护管理(第7-10条):打通管护闭环

1.明确维护主体

1市政消火栓由城市管理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委托的供水企业负责

2老旧小区、城中村消火栓符合公共供水管网连接条件且服务公共消防需求的,纳入市政管理

3农村消防水源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由供水企业维护,无管网区域由乡镇政府管护

2.细化维护要求

1维护单位需建立动态更新的档案(含分布图、数量、管径、压力、维护记录等),每年年初、设施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消防救援机构

2每季度至少对消火栓试水1次,清除污水、排空积水,确保水质、水量、水压达标

3故障修复及时响应发现消火栓、消防水池损坏需立即维修,临时停用消火栓需提前24小时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并落实应急供水措施

4施工管理道路建设、供水管网维修等可能影响消防水源使用的,施工单位需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影响范围大、时间长的需向社会公告。

(四)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11-13条):规范用水秩序

1.使用权限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绿化、环卫、施工等临时使用需向城市管理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企业申请,获批后落实保护措施,禁止擅自使用

2.应急优先消防救援时,消防救援机构有权使用各类水源,供水企业需按现场指挥员命令立即加压供水,其他用水单位需立即停用、关闭消火栓

3.信息共享城市管理部门、供水企业、乡镇政府需与消防救援机构实时共享消防水源档案信息,为消防安全检查、灭火救援预案制定提供数据支撑。

(五)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14-16条):压实监管责任

1.行业监管城市管理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维护单位,重点核查档案建立、巡查维护、故障修复等情况

2.执法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埋压、圈占、损坏、擅自拆除消火栓等违法行为

3.交通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停车位时,需避开消火栓周边规定范围,查处违规停车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四、核心亮点

(一)城乡统筹。首次系统明确农村消防水源建设、管护机制,填补农村生命水源管理空白,助力乡村振兴中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权责清晰。通过清单式条款划分政府、部门、企业、基层组织的责任,避免多头管理责任悬空,如乡镇政府管农村无管网区域水源、供水企业管城镇及管网覆盖区农村水源

(三)可操作性强。细化档案报送、试水频次、故障修复等具体要求,如每季度试水”“5个工作日内报送信息,让管理措施看得见、落得实

(四)应急优先。突出消防救援生命线地位,明确应急状态下的供水保障、用水单位停用义务,确保火灾扑救时水源不断、水压充足

五、实施意义

《办法》出台后,将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固化我市消防水源管理的有效经验,解决建设不足、管护不力、协同不够等问题,推动市政消火栓从重建设建管并重转变,为全市防范化解火灾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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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