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9月22日印发了新修订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23〕33号,原国办发〔2017〕96号废止),决定从2023年到2027年,继续对各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考核。2023年12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桂政办发〔2023〕90号),明确了相应调整考核年限,并增加了“平时考核”、“第三方评估”等内容。为与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修订的考核办法有效衔接,以及为我市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提供制度保障和依据,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印发《梧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主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9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总体框架
修订后的《考核办法》共有17条,其中第1—5条,主要是制定依据、适用对象、考核原则、实施主体和期限、考核方案制定等;第6—9条,主要是考核具体内容和程序、考核等级评价标准等;第10—14条,主要是考核结果运用、整改工作要求、激励和约束措施和问责情形;第15—17条,主要是责任追究、考核要求等。
四、修订主要内容
(一)增加了考核对象。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等市被考核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新增了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和国资委。
(二)调整了考核时间。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时间根据国家、自治区工作部署和我市工作需要相应调整。
(三)完善了考核内容。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情况、健全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依法查处案件情况、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成效以及人民群众满意度等。对市被考核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自治区、市有关文件中明确的相关成员单位履行部门职责情况,落实市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年度工作要点情况等。
(四)细化了考核程序。按照平时考核、自查自评、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明察暗访、综合评议的步骤进行,增加了平时考核、第三方评估和明查暗访3种考核方式。
(五)优化了结果等次。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相关分值在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个等级。
(六)强化了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经市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审批,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负责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成员单位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同时,进一步细化了对考核整改的工作要求,扩大了激励表扬的范围,还增加了相应的约谈情形。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谭月会
联系方式:0774—602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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