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83号)要求,我市结合实际对2017年6月7日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梧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近年来,国家层面、自治区层面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23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为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修订的文件要求有效衔接,我市对2017年6月印发的《梧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修订的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2019〕3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职责分工安排〉的通知》(厅发〔2019〕1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8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三、《办法》的总体框架
修订后的《办法》共16条:第一条主要是制定《办法》的依据和意义;第二条是考核原则;第三条是被考核对象;第四条是考核组织主体;第五条是考核内容;第六条是年度考核时间要求;第七条分别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的考核程序;第八条是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的评分和等级评定办法;第九条是特殊情况说明;第十条是考核结果通报问题的整改要求;第十一条是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奖惩重要参考;第十二条是予以通报表扬和表彰的情形;第十三条是给予约谈情形及相关处理方式;第十四条是考核纪律及违纪处理;第十五条是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办法制定要求;第十六条是评议考核办法的施行日期。
四、《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了考核内容。《办法》重新划分考核版块为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分项(工作创新形成经验做法等),以及减分项(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等)。新增考核框架作为附件,明确考核内容、分值及考核要点,基准分为100分。
(二)明确了考核方式。《办法》明确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的日常考核方式(包括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并分别增加了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内容和履行食品安全专项协作小组职责考核内容。
(三)优化了结果等次。《办法》对考核结果等级资格进行了重新划定。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县(市、区)得分排在1-3名、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得分排在1-10名为A级,其余为B级,存在降级情形最低为C级,存在否决项的为D级。
(四)细化了评议程序。《办法》中明确了市食品安全办汇总日常考核、食品安全状况、年终评审情况,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进行综合评议。
(五)增加了降级情形。《办法》中明确了被降级的县(市、区)、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考核等次由名次对应等级下调一级(降级不改变考核得分,不影响其他考核对象考核排名及等次,即无递补的情况)。
(六)强化了结果运用。《办法》增加了对考核排名有较大提升的,以及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自治区食安委考核中获得加分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增加了约谈情形,对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的县(市、区)、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约谈有关负责人;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或者考核排名退步较大,约谈该县(市、区)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 读 人:黄志
联系方式:0774—381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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