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等文件,要求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设施管理。
目前,我市已有233个种植、养殖项目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涉及面积共150.34公顷。其中,93个种植项目设施农用地共18.33公顷;140个养殖项目设施农用地共132.01公顷。但一些农业经营企业投资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后,缺乏融资渠道,缺少产业发展资金,且我市没有清晰的设施农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产权登记政策,导致农业经营企业难以将农业生产设施申请抵押贷款。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市急需出台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有关政策,通过权属登记,进一步规范农村资产管理,盘活农业农村资产权能,推动乡村振兴发展。
市自然资源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梧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暂行办法》。实行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有利于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和农业生产设施权能,加强用地管理,保护农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解决农村产权边界不清以及农村融资有效抵押物不足等问题;有利于推动农村产权有序流转,盘活农村资源资产,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激发社会资本、金融资金投入农业,增强农业产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
(七)《广西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流程指南》。
三、主要内容
《梧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暂行办法》共14条,对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了科学合理的规范与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登记。
(二)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登记、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的定义和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类型。
(三)对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籍调查、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登记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规定了设施农业用地权利人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有四种:1.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到期未重新办理备案;2.土地经营权承包(转包)期限到期;3.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终止合同或地上农业生产设施灭失;4.土地被依法征收。
(五)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登记的工作原则:自愿申请、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
(六)不予登记的情形:不按照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建设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予登记。如“大棚房”等均依法不予登记。
(七)对登记服务的收费规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工本费除外)。
(八)登记具体流程:

四、关键词诠释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属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等他项权利进行登记,确认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权利归属和他项权利关系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设施农业用地权属来源,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农村土地经营权类型登记,并在证书附记栏备注地上农业生产设施的权属和自然状况信息。
“大棚房”问题:是指一些地方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建设“私家庄园”、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商品住宅等非农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住宅、别墅、商业性地产、餐饮、度假酒店、养老设施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工商资本和个人打着设施农业的旗号,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在大棚内建房,严重超标准建农业大棚看护房,用于居住、出租、出售,或搞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农民或合作社建设的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并将其变成住宅,或从事与设施农业无关的经营性活动的。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
五、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异同点
一是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分类与上级有关文件相同,均是分为两大类,分别是作物种植(含菌类)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畜禽(蚕)、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二是在畜禽(蚕)、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类别中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增加了水生蛇类设施养殖、管理用房等设施,使设施更具体化。
六、登记业务受理单位。
(一)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梧州市三龙大道7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0774—6028787
(二)苍梧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地址:苍梧县石桥镇新县城政务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774—2692360
(三)岑溪市不动产登记局
地址:岑溪市义洲大道288号
联系电话:0774—8237769
(四)藤县不动产登记局
地址:藤县藤州大道128号
联系电话:0774—7296808
(五)蒙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址:蒙山县蒙山镇湄江南路东58号
联系电话:0774—6285153
七、解释部门
《梧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农业生产设施权属登记暂行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解读单位:梧州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张富
联系电话:0774—602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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