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在储备土地管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初步完成了储备土地的调查摸底,建立储备土地“一地一册”电子档案,实行“图、文、卷宗”电子化管理模式,创新了管护方式方法,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效。但储备土地管护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和短板,个别单位重视力度不够,未能形成合力;个别历史遗留问题久久未得到妥善解决;部分储备土地权属材料不全、界址不清、权属纠纷依然存在;管护资金不足、人员不能及时到位,储备土地被侵占等。
为加强对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防止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等行为发生,保障和规范储备土地管护工作健康运行,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制定《梧州市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起草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土地收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梧政规〔2022〕7号)和《梧州市征地拆迁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征地搬迁安置回建费用及工作经费包干方案〉的通知》(梧征拆办发〔2018〕5号)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制定了十二条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包括起草目的、适用范围、管护方式、管护内容、管护职责、临时利用、管护费用、移交程序、巡查制度、监督管理以及解释部门。
四、《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通过收购、收回、征收、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储备土地。
五、明确储备土地管护责任单位及采用临时利用方式管护的有关要求。
(一)通过征收集体土地取得的储备土地由属地城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管护,通过收购、收回、购买取得的储备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负责管护,属地城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给予配合。各责任管护单位也可委托国有平台公司进行管护。
(二)采用临时利用(租赁)方式管护储备土地的,管护单位(已委托管护的储备土地由被委托的国有平台公司负责)应采取集体决策,依法招租,规范管理。要履行招租报告制度,将拟出租储备土地有关事项及时报告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定期梳理汇总后按规定报告市政府。
租期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合同期满收回土地或提前收回土地的,承租方应无条件自行清理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等地上设施和其他附着物。租期内承租方不得再次转租、分租储备土地。
六、明确管护费用、临时利用收入等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及国家有关财经制度文件精神,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临时利用收入安排给管护单位用于管护费用支出,由管护单位统筹使用。属地城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自行管护或委托管护的储备土地产生的租金缴入城区、园区金库,相关管护经费从中统筹安排;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负责管护的储备土地产生的租金收入缴入市金库,相关管护经费由市财政局从中统筹安排。
解读单位:梧州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徐海波、莫启钦
联系电话:0774—6029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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