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作出重大部署。《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要求“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以及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且单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为加快完善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支持措施,促进我市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结合梧州实际,制定《梧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很有必要。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为总则,标准及要求,规划、设计及竣工验收,移交及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管,附则等共六章19条。
第一部:总则。主要提出制定背景,明确适用范围。提出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三个城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工作。同时对本办法所指出的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进行定义。
第二部分:标准及要求。重点规定了配建面积: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三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以及要求按照统筹规划、择优配置、规范建设、安全适老等原则进行配建的要求。
第三部分:规划、设计及竣工验收。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流程进行明确。一是用地规划阶段,市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时,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相关要求。二是设计建设阶段,在编制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确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类型进行建设。三是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竣工验收,并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竣工时应具备使用的硬件条件进行了明确。
第四部分:移交及管理。明确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约定无偿提供,所有权归所属城区人民政府所有。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挪作他用。
第五部分:职责分工及监管。提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办理流程,确保各项配套措施落实落细。
第六部分:附则。明确《管理办法》按职能分工由相应部门负责解释,并明确《管理办法》有效期2年。
解读单位:梧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梁展
联系电话:0774—398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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