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等文件规定,各市、县(市、区)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完成,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自然资源部,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页)和相关媒体公开,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结合本市上年度供应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和供给潜力,制定《2023年度梧州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国土资发〔2010〕117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住宅用地供应信息公开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工作的通知》
(八)《梧州市辖区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
(九)《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盘活存量土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梧政办发〔2021〕68号)
三、编制的目的意义
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科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引导节约集约用地,保证我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更加客观、准确地了解当地实际用地需求,提高供地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土地供应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土地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
四、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计划总量及供应结构
2023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657.32公顷。其中,商服用地21.29公顷,工矿仓储用地425.72公顷(其中118.2公顷以“标准地”方式供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76.9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96.59公顷,特殊用地10公顷,住宅用地26.8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0公顷;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0公顷;公共租赁房0公顷;限价商品房0公顷;商品住房用地26.8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导向
1.优化主城区土地供应,推动城市空间结构调整。盘活城市存量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重点保障住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土地供应,改善城市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市的承载和服务能力。
2.加快园区建设,引导企业向园区集聚,推进园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充分发挥园区的集聚效应,引导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入驻园区,优先保障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工业项目用地供应。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类和禁止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的规定,提高产业用地项目入园门槛,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联合审查机制。鼓励园区现有企业向空中和地下发展,提倡工业用地项目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布局,壮大我市经济实力。
3.优先支持基础设施用地、民生项目用地,改善全市生态环境,有效提升城市承载能力。
4.调整和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根据人口结构情况、居民住房需求、房地产市场走势,合理确定计划供应的住宅用地规模。在区域分布上,城市建成区计划供应26.8公顷,达到均衡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职住平衡。
5.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增量用地供应。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规模、耕地保有量,从严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除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自治区、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外,严禁其他项目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6.加大盘活存量土地力度,促进低效利用土地的二次开发利用,根据上级下达盘活存量用地任务安排,摸清我市存量土地底数,制订盘活存量用地计划,积极推进盘活存量用地工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五、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苏洪华
联系人:朱业恒
联系电话:0774—6029278
解读原文:2023年度梧州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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