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区内外发生了“6·5”安徽省霍邱县自用船沉没致 4 死 3 伤、“8·28”南宁良庆区屯六水库自用船非法载客沉没致 5 人死亡及“5·24”贵州贞丰自用船沉没致 13 人死亡等较大等级以上事故。我市作为水网发达地区,农(自)用船舶的数量较大,有约2000艘,主要集中在偏远乡镇支流河及水库。这些船舶主要作为村(居)民家庭生产生活工具,在当前的环境下,在很长一段时间,仍然不可替代。
目前,我市辖区农(自)用船舶本身主要存在的问题有,船舶更新周期长,安全投入少,船况差,船主安全意识不强,事故风险高,极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事故,近年来梧州辖区自用船翻沉致人伤亡事故也类见不鲜。
在管理方面,我市还没有制定相应的规定或管理办法,安全管理缺乏必要依据,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均不明确,日常管理上存在推诿扯皮。
二、制定目的
进一步加强我市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厘清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农(自)用船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总体框架
《办法》共六章26条,分别是总则、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监督管理、农(自)用船舶航行和作业、法律责任、附则。
四、相关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梧州市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二) 农(自)用船舶定义
村(居)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不包括渔业船舶、住家船(艇)。农(自)用船舶船长不能超过15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20千瓦,载人(包括操作员和乘员)不超过3人。
(三)农(自)用船舶登记备案
村(居) 民确因农业生产、自用生活需要申请农(自)用船舶的,当事人持身份证明、用途说明等材料向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自)用船舶备案登记表》经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审核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核准。原则上,农(自)用船舶实行一户一船制,同一艘农(自)用船舶最多可登记两名操作员。
(四)农(自)用船舶适航要求
农(自)用船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编号、登记和上牌,操作员经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航行。
(五)船舶年检及操作员培训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定期对农(自)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农业管理部门协调师资力量。
(六)农(自)用船舶航行作业规定
本办法第四章,对农(自)用船安全航行作业条件、航行过程要求及航行规则作出具体的要求。
(七)各部门职责分工
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层级安全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急管理、海事、交通、农业)安全监管职责及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及操作人员的安全主体责任。
(八)管理体系建立
通过县、乡镇、村、船主每年签订四级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强化责任落实,形成体系。
解读机关:梧州海事局
联系电话:0774—2826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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