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2018年5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8号),要求推动政务服务“入园进企”,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力争实现“园区事园区办,园区办事不出园区”,吸引更多企业落户园区。
因此,为助推梧州循环园区转型升级,推动梧州循环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并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工作部署和我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关于明确部分项目行政许可和相关审批事项权限的请示》(梧发改报〔2019〕47号)。
二、编制依据
2018年5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8号),要求推动政务服务“入园进企”,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力争实现“园区事园区办,园区办事不出园区”,吸引更多企业落户园区。
三、重点内容
(一)实行核准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规定,“除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需要市级以上平衡建设条件、跨县(市、区)的项目外,建设地点在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充分授权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进行项目核准,市行政审批局不再办理该园区内的项目核准。
(二)外商投资项目除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需要市级以上平衡建设条件、跨县(市、区)的项目,以及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国产设备退税的项目外,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在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充分授权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进行项目核准,市行政审批局不再办理该园区内的项目核准。
(三)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除需要市级及以上平衡建设条件、跨县(市、区)的项目外,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充分授权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进行项目备案。
(四)实施全过程监管。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除需要在市级及以上平衡建设条件、跨县(市、区)、市本级财政出资的项目外,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本级出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充分授权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进行项目审批。
(五)由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实行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充分授权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开展节能审查,市行政审批局不再办理该园区内的项目节能审查。
(六)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审批、核准、备案和节能审查的项目须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分别负责对所授权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七)上述审批、核准、备案和节能审查权限不得再行下放、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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