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梧州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成果》进行了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现行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自2016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该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已经实施了2年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要求,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每2-3年更新一次,已达到调整测算年限。同时,随着我市辖区经济的发展,人均GDP、农民人均纯收入、居民消费水平、物价等都有不同幅度的提高,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已不相匹配,为保证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现势性,使之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当,有必要对现行征地标准进行调整。
(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通过开展本次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更新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提高梧州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二)同地同价原则
在同一区域内,相同土地类型的不同宗地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三)协调衔接原则
在梧州市辖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过程中,做好新标准与原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做好相邻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相衔接,通过协调平衡缩小相邻区域的差距。
(四)公开听证原则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整范围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的范围包括梧州市辖区大坡镇、广平镇、新地镇,倒水镇、夏郢镇,龙圩镇,城东镇扶典村、思扶村、华堂村、河口村、双桥村,龙湖镇、兴龙街道办事处,长洲镇等6个区域;苍梧县木双镇,狮寨镇、六堡镇,岭脚镇、京南镇,梨埠镇,石桥镇、沙头镇,旺甫镇等6个区域;藤县平福乡,宁康乡,象棋镇、岭景镇,东荣镇,同心镇,大黎镇,埌南镇,新庆镇,古龙镇,金鸡镇、天平镇、濛江镇、和平镇、太平镇,塘步镇、藤州镇等12个区域;蒙山县夏宜瑶族乡、长坪瑶族乡,黄村镇、陈塘镇、汉豪乡,文圩镇、新圩镇,西河镇、蒙山镇等6个区域;岑溪市包括安平镇、三堡镇、诚谏镇、波塘镇、大业镇、梨木镇、大隆镇,筋竹镇,马路镇、南渡镇,糯垌镇、归义镇,水汶镇,岑城镇等6个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
四、测算方法
各县(市、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技术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8〕218号)要求,制定了所辖各区域征地补偿标准,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是按照重新测算的思路重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二是按照更新调整的思路,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近三年经济、社会和物价指标进行调整。
五、费用构成
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六、适用范围
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七、新旧标准衔接说明
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各市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自2018年12月31日起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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