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维护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和规划建设顺利进行,2018年5月21日,我市印发了《梧州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梧政规〔2018〕7号)(以下简称7号文)。由于我市新的城市控规已不允许个人新建、扩建私人住宅房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安排回建地。因此,按照7号文规定的“集体土地征收的房屋拆迁鼓励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梧政规〔20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其他城市拆迁工作成熟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梧州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的补充意见》(梧政规〔2019〕1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对我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细化和补充。
二、《补充意见》的主要内容
《补充意见》共五个部分。包括《补充意见》出台的必要性、适用范围、住房产权置换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其它规定等。
第一部分:第一条。关于《补充意见》出台的必要性和定位。按照我市新的城市控规要求,结合梧州市实际,完善城市规划区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出台《补充意见》。《补充意见》是对7号文的货币补偿方式、标准的细化和补充。
第二部分:第二条。关于《补充意见》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一是文件适用范围是梧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暂不适用《补充意见》。二是原则上按“一户一宅”政策,只确认一处为主屋。三是明确《补充意见》适用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再按7号文第八条规定另行安排回建地,只通过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三部分:第三条。关于住房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问题。主要是明确住房产权置换标准、拆迁房屋面积的计算办法、安置住房差额面积补偿法等问题。
第四部分:第四条。关于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问题。明确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是指对被拆迁人放弃在住房产权置换安置方式应得的安置房,按照安置房建筑面积和参照安置房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不再适用7号文附件1中主屋部分补偿标准对被拆迁房屋进行重置价货币补偿。
第五部分:第五条至第八条。关于《补充意见》的其它规定问题。一、明确文件溯及力和适应时间问题,规定了因历史原因未落实回建地的处理方式。二、其他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明确了拆迁房屋政策的“从新”原则。四、按照“谁起草,谁解释”和“谁主管,谁解释”的原则,明确政策解释部门。
三、主要条款解读
(一)关于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主要问题解读。
1.关于适用范围问题。《补充意见》适用范围是梧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暂不适用《补充意见》,仍按照7号文规定执行。
2.关于“一户一宅”原则问题。根据《土地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在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中只确认其中一处房屋作为主屋,按《补充意见》的规定进行补偿。
3.关于不再安排宅基地问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适用《补充意见》,只通过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不再按7号文第八条规定另行安排回建地。
(二)关于第三条住房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主要问题解读。
1.关于住房产权置换的方式。对 7号文内容中安置方面进行补充和细化,增加了住房产权置换安置方式,引导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人真正“上楼”。选择住房产权置换方式的,主屋不再按7号文附件1中主屋部分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进行重置价货币补偿。
2.关于产权置换的标准。住房产权置换标准是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类型比例进行产权置换,置换标准与我市棚户区改造政策产权置换房标准衔接,同时考虑到主屋仅为1层的,被拆迁人住房需要,主屋建筑面积按2倍计算。
3.关于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一是设下限:为保障住房困难户,对被拆迁人置换的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人均25平方米的,被拆迁人的安置建筑面积可以按人均25平方米选择安置。二是设上限:考虑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农村村民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相衔接,被拆迁人的主屋总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450㎡(含450㎡)。
(三)关于第四条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主要问题解读。
1.关于货币安置的含义。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是指对被拆迁人放弃在住房产权置换安置方式应得的安置房,其主屋按照安置房建筑面积和参照安置房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安置房价格参照同类国有划拨土地房屋,按拆迁房屋所在地段片区分类定价。其中:一类3500 元/平方米,二类3200 元/平方米,三类3000 元/平方米,四类2800 元/平方米,五类2600 元/平方米,六类2400 元/平方米。地段级别片区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现行实施的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中的城区住宅土地级别边界描述为准。不再适用7号文附件1中主屋部分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进行重置价货币补偿。
2.关于主屋的装饰装修部分及主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未被确认列入主屋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等,仍按7号文的规定支付补偿费用。
梧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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