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广西梧州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湿地资源,探索建立我市湿地资源保护制度体系,不断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市民幸福感和获得感, 2019年1月,梧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了《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湿地作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在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净化水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依赖湿地生存、繁衍的野生动植物极为丰富,是生物多样性的发源地之一。
广西梧州苍海国家湿地公园规划总面积722.84hm2,其中湿地面积445.54hm2,湿地率为61.64%,具有完整的“库塘-河湖”复合湿地生态系统,但近年来随着龙圩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以及苍海新区建设的不断推进,湿地公园受到人为活动、环境破坏和污染、外来生物入侵等因素影响而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环境保护压力,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中的问题日益显现。而从法律制度层面看,目前全区针对湿地资源保护仅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一部地方性法规,对我市苍海湿地的保护存在着可操作性不强等现实问题。
为了有效扼制苍海湿地生态环境退化趋势,提升湿地防洪调蓄、净化水质等功能,保护湿地内的动植物资源,不断改善湿地的生态环境质量,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完善苍海湿地资源保护制度体系,保障我市生态环境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可续持发展。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此外,还参考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借鉴了湖北、杭州、广州、南宁等省市的国家湿地公园立法经验。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以维护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立法重点,共三十二条。主要从范围、规划、保护对象、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
四、《管理办法》相关条文解读
1.关于湿地公园的保护范围。湿地公园东至下小河支流石狮河古龙桥,西至连通浔江与苍海湖的环城水系起点河口,南至下小河子村附近山体,北至下小河入浔江口,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具体保护范围以附件形式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示。
2.关于湿地公园保护和利用。保护利用好湿地,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确需调整或变更规划的,应当按照编制和批准程序依法进行。调整或变更规划不得改变湿地公园性质和减少湿地公园的面积”。同时,结合湿地公园实际情况,细化了在湿地公园范围内除《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规定的应当禁止的其他禁止行为:(一)畜禽养殖以及擅自使用网箱、拦网进行水产养殖;(二)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三)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四)焚烧农林废弃物、垃圾;(五)燃放烟花爆竹;(六)损坏树木、绿地、花草以及采摘果实;(七)损坏游览、服务等设施或者设备。
3.关于畜禽养殖。为保护和改善湿地公园水生态环境,《管理办法》规定在湿地公园范围内禁止畜禽养殖,并明确了在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开展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针对在湿地公园内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行为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已有相关规定,本办法不再设置,从其规定。
4.关于法律责任。遵循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原则,对于在湿地保护方面上位法中已明确了法律责任的行政管理措施不作重复的法律责任设置。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中对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等行为已有明确法律责任规定的,在《管理办法》中不再设置法律责任规定。
5.关于实施日期。《管理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梧州市苍海新区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0774- 269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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