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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屋 市政工程危大工程与起重机械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2024/08/29 1.9w 阅读 100 点赞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规划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崇左德天瀑布景区登高观瀑魔毯事故、高新区广西弘毅新材料有限公司护坡倒塌等事故教训,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全面防范我市重大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危大工程与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面检查全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重点排查我市重大项目(尤其是大型工业厂房类项目、企业投资产业类“承诺即开工”直接落地项目)、2024年以来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被发现施工作业中存在过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以及由于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过的项目。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照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就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含自查报告及房屋市政工程危大工程与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检查用表以及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检查用表,详见附件2、附件3)报送至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查。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4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各县(市)住建局、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规划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要结合日常检查工作,对辖区内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完成至少1次全覆盖排查,并对专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深入总结,于9月30日前将本地区危大工程与起重机械专项排查整治阶段性工作总结(含电子文档和盖章扫描版)报送至我局建筑质量和安全管理科。对未按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工程相关责任单位、未切实开展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的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曝光督查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

(三)专项督导阶段(2024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根据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我局将结合全市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调研等工作,实地核查本轮危大工程与起重机械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四)常态化保持阶段(2024年10月15日至长期)。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及时总结本轮危大工程与起重机械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巡查巡检,常态化开展危大工程与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着力消除重大事故安全隐患,减轻在建项目安全隐患风险,力促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持续向好,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整治内容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市场行为

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不得施工。土方开挖、降水视为施工作业。

2.建设单位的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应合法、规范,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违反法定发包程序进行分包。

3.企业投资产业类“承诺即开工”直接落地项目落实执行《关于印发我市企业投资产业类项目“承诺即开工”直接落地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文件有关要求的情况。

(二)严格执行基坑技术规程

1.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基坑工程周边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缘起,向外延展到基坑可能影响的范围(至少延展到基坑开挖深度2倍的范围)。

2.施工单位在实施基坑施工前,必须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岩土工程条件和周边环境较为复杂的基坑工程应实行施工方案论证制度。

3.施工单位应在实施基坑施工前3个工作日将施工许可证、基坑施工起止时间、基坑深度等信息在工地大门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施工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基坑开始施工、基坑支护验收、地基验槽、基坑验收等工序信息填报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

5.施工单位应在基坑开始施工到基坑验收期间,每15天通过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工程进度实时照片。

6.基坑支护结构(含锚杆)不得超出工程项目的规划红线范围。

7.基坑工程验收必须以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为前提,当有设计指标时,以设计指标为依据;当无设计指标时,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的规定执行。

8.基坑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工地大门显著位置公示验收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三)严格实施基坑、高边坡预警监测

1.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基坑工程、边坡支护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施工单位应同时对基坑、边坡及周边环境实施全过程监测,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应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应急措施,并书面报告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2.建设单位应负责落实应急预案所需资金。

(四)严格实施起重机械管理

1.禁止使用属国家命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应当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应当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应当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4.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五)加强危大工程管理

1.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清单及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在项目开工后,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并上传至广西建筑危大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施工单位组织召开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2.建设单位应当牵头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健全与项目属地相关部门及管线产权单位的应急联络机制、应急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各类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在深基坑、高边坡、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前严格落实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管理制度,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4.监理单位应当结合专项施工方案编辑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实施专项巡查。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整改,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加强在建工程项目生活区消防安全管理

1.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首要责任。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的管理,及时拨付安全施工所需费用,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定期组织参建单位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2.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使用合格建筑材料,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3.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理职责。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明确施工现场、生活区消防安全监理内容;认真审核消防安全专项方案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参加涉及防火要求的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参与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加强对施工现场、生活区的排查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立即督促整改,情况严重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4.加强施工临时用电管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要定期组织全面排查私拉乱接、电线老化、接触不良、设备故障等可能引起电气火灾的隐患,及时纠正不规范临时用电行为。

5.加强生活区防火管理。规范设置临建房屋,生活、办公、材料库房等临时用房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应符合消防相关规定,消防通道应畅通;生活区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烤火炉等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明火做饭取暖,宿舍内配备使用36V安全电压,空调专线与照明用电分开;加强食堂用火、用电、用气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落实防火制度,食堂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消防设施,配足消防器材,合理布置消防水源,定期进行巡查;加强电动工具充电管理,生活区应设置集中充电区,充电时做好看护和巡视巡查,严禁将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电池、施工机具蓄电池带入室内进行充电。

6.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责任意识;项目部要加强对所有一线建筑工人的安全培训教育,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交底内容,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强化动火作业管理,提升火灾风险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规范工地吸烟管理,合理设置集中安全吸烟区,施工作业区严禁吸烟,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作业人员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杜绝随意扔烟头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规划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各有关单位收到本通知要及时整理本辖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重点对未及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提前介入监督)的、有逃避质量安全监管嫌疑的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并将排查后汇总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清单发送至我局建筑质量和安全管理科。根据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清单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危大工程及起重机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纠和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二)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检查中发现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年版)》的,坚决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加大对企业投资产业类“承诺即开工”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项目不能履行承诺以及未能及时完善相关手续的,坚决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凡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实施“严管重罚”原则,严格依法顶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移交线索至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级部门要及时分析、评估辖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查找问题、研究对策、完善措施。我局将对调研指导中发现危大工程与起重机械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不坚决、落实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成果不明显、整治不彻底的有关单位、部门予以通报曝光。

联系人:陈哲、李明灿,联系方式:0774-3887000、3892369,工作邮箱:wzzjjzak@163.com。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