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桂建发〔202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桂建发〔2023〕2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的通知》(桂建发〔2023〕6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安责险”)工作机制得到全面落实,提升我市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确具体实施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6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开工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均需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保建筑工程安责险。承保机构、投保主体应当如实、及时、完整地将承保信息上传至广西建筑市场金融服务平台。
二、投保主体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保费列入工程造价,由投保主体支付,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措施项目费(含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为计算基数乘以0.2%计入暂估价。工程结算时,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入工程造价。
三、投保主体(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投保建筑工程安责险。在项目进行报监报建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查投保主体有关建筑工程安责险投保情况。投保主体需在房建类施工至正负零、市政道路路基施工完成前、市政桥梁承台浇筑前落实投保工作,并将相关投保材料上传至广西建筑市场金融服务平台。
四、承保机构应按规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科学合理编制年度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计划,重点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如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况,承保机构应及时报告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事故预防费用应在保险期内按不低于保险费15%的比例据实列支并实行“专款专用”管理。承保机构对事故预防服务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及时将服务结果上传至广西建筑市场金融服务平台。
五、投保主体不配合承保机构开展防灾防损、理赔查勘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潜在安全生产风险进行整改的,由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应责任单位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情形严重的,依法列为不诚信行为并记录至广西建筑市场金融服务平台。
六、我局将以保险合同、广西建筑市场金融服务平台数据和事故预防服务情况作为检查依据,不定期对我市在建房屋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建筑工程安责险投保情况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投保建筑工程安责险的投保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请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作为部门安全生产履职依据。我局在全市建筑市场层级监督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将对各地各项目投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相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将对其履职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属地政府。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