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建办〔2020〕8号)精神,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住房保障阶段性政策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给予疫情防控一线人员住房保障
(一)已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轮候家庭,其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从事医护、环卫、公交、物业工作并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市卫生健康、市城市管理、市交通、城区政府等相应主管部门确认,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列入优先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二)2020年1月起至疫情防控解除期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或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家庭,其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从事医护、环卫、公交、物业工作并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市卫生健康、市城市管理、市交通、城区政府等相应主管部门确认,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的,由公共租赁住房或直管公有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给予免交3个月租金。
(三)2020年1月起至疫情防控解除期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其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从事医护、环卫、公交、物业工作并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市卫生健康、市城市管理、市交通、城区政府等相应主管部门确认,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其现行享受的补贴标准一次性增发3个月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二、妥善处理保障资格和租金缴纳逾期问题
(一)2020年1月起至疫情防控解除后两个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到期的家庭,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及时重新申请办理保障资格的,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六个月。
(二)2020年1月起至疫情防控解除后两个月,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或直管公有住房租金的家庭,不作逾期处理,不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三、继续加强困难群众的住房保障工作
对符合《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梧政发〔2016〕34号)文件规定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及实行租金梯度减免的中低收入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开设绿色通道,加快审核,及时足额发放租赁补贴和执行租金梯度减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住房保障家庭、轮候保障家庭。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保障阶段性政策调整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