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 7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规〔2021〕3号)规定,我市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广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政策,具体医疗保障待遇如下:
一、参保资助政策
(一)对特困人员、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其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资助。
(二)对农村低保对象以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
(三)对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脱贫不稳定人口”),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下同)资助参保政策平稳过渡。
(四)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继续按照原医保扶贫政策资助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2022年度全区统一执行新的参保资助政策。
(五)农村低收入人口跨区域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原则上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确保待遇接续享受。
二、医疗保障扶贫倾斜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全面取消脱贫人口在脱贫攻坚期内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倾斜政策,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二)大病保险。1.大病保险起付线逐步调整至国家规定,即达到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一年度广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2.继续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和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3.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4.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三)医疗救助。1.属于我市救助对象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和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继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按照按应计入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低收入对象执行。3.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四)依申请医疗救助。对参加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家庭收入低于各县(市、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的,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予以救助,计入救助的范围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由各地对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年度内一次性救助。利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召开医疗救助专题会议,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等因素一事一议、专题研究、限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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