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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梧州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8/19 2.5k 阅读 408 点赞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本局机关各科室,各城区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9〕74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梧州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2日

梧州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工作,提高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9〕74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广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梧州市本级及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医保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和“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医保部门内设机构公示职责:

各具体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内设机构、单位按规定公示公开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包括及时向承担政务公开或宣传职能的工作机构报送应当公示的信息。

承担政务公开或宣传职能的工作机构负责通过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发布、更新应当公示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内设法制机构按规定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内设执法机构、管辖范围等信息;

(二)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信息;

(三)执法职责。执法工作岗位执法范围、执法纪律和执法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信息;

(四)执法权限。依法履行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相关信息;

(五)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自由裁量基准。行使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职权时,应适用的裁量情形、幅度和量化的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

(七)执法依据。主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行政执法标准、行政裁量权基准等规定,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九)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十)监督举报。公示本机关单位地址、邮编、监督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医保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示下列执法信息:

(一)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七条 市本级及各县(市)医保部门应当在政务大厅、服务窗口设置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医保部门作出执法决定应当公开。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反馈渠道等信息。以下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査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三)行政强制。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行政强制的相对人、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第九条 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是案件当事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主要以本部门官方网站为主要公示公开载体,也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及时、全面的公示依法可以公开的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医保部门官方网站应当设置行政执法公示公开专栏。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由医保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明确一名在职在编人员,具体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上传、发布和更新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十三条 医保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做好信息更新工作;如需为行政相对人出具有关证明文书的,应及时出具。

第十五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执行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等规定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医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问纪问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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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