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本局机关各科室,各城区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9〕74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梧州市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7日
梧州市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医疗保障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办发〔2019〕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梧州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梧州市本级及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医保部门”)以本部门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梧州市本级及各县(市)医保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梧州市本级及各县(市)医保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内设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
(一)依法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执法决定;
(三)吊销他人执业资格的、营业资格的执法决定;
(四)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众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执法决定;
(五)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情节复杂或者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的执法决定;
(六)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梧州市人民政府及国家医保局、自治区医保局督办的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执法决定。
第六条 梧州市本级及各县(市)医保部门要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统一要求,建立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制度。
第七条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医保部门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当送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并附以下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和电子文本):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执法人员资格、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证据材料、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方面的内容);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送审稿;
(三)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等材料;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需要征求本部门内设机构或下属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法制机构审核前征求完毕。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可要求承办机构补充材料或作出审核不通过的书面结论并送达承办机构。责令补充材料的,承办机构应在指定时间内予以补充;对复杂、疑难案件需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需专题论证、法律咨询的,承办机构应当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进行专题论证、法律咨询。
承办部门提交的材料属不能复制的原件、孤件的,法制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向承办部门出具材料签收回执,待出具审查意见书、退回材料时换回材料签收回执。
第八条 重大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法制机构可以向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法制机构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后认为须补充材料的,承办机构应按要求补充材料后再次申请审核。
第九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一般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于承办部门提交的重大、疑难、新型案件或情况复杂事项的法制审核,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一)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及执法权限;
(二)实施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七)文书制作是否完备、规范;
(八)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权限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提交的书面审核材料不齐全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承办部门提交的法制审核事项办理剩余期限不得短于前述审核期限,即不得因法制审核影响该事项的办结时限。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文书制作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认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文书制作不齐全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于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四)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经法制机构提出补充资料或程序纠正的,承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调取新的证据资料、完善程序事项后重新送审。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出具统一的规范文书,并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接到法制机构办理意见的,应当认真履行。如对办理意见有异议,经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可申请召开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应当对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做好录音和纸质文件存档。
第十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承办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梧州市本级及各县(市)医保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法制力量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使之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梧州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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