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宇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鸿新、黄庆宁、巫达隽、张凡诉被申请人泸州宇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桂林甄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道明、梧州市雍华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梧州劳人仲字〔2023〕第867号至870号),已审理终结,于2023年12月5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梧州劳人仲字〔2023〕第867号至8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陈鸿新、黄庆宁、巫达隽、张凡的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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