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经营管理的通知》(桂林生发〔2021〕10号)要求,草拟了《梧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更新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起草背景
2017年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五十九条要求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条例》实施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经种植的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提出树种更新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随着环境保护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逐步推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经营管理的通知》(桂林生发〔2021〕10号)要求,市林业局深入各县(市、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经营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起草了《梧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对各县(市、区)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更新改造工作给予指导。
二、《实施方案》起草的依据
本实施方案的依据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推进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和改造工作的通知》(桂林营发〔2017〕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经营管理的通知》(桂林生发〔2021〕10号)、《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桂林发〔2015〕1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延长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有效期有关情况的通知》(桂林资发〔2021〕7号)等。
三、《实施方案》目标和任务
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和要求,于2025年前基本完成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2017年5月1日前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更新改造,重点抓好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2017年5月1日前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森林更新改造工作,优先更新改造已到采伐年限的林分。
四、《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造范围与目标、改造内容及措施、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六个部分,重点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科学制定方案。《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林业局会同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本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更新改造方案,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分类实施改造。《实施方案》提出对在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的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按照公益林和商品林采取相应的改造措施。
1、公益林改造措施。对在2017年5月1日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属于公益林且造林树种为桉树的,由业主按照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更新改造采伐。在业主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递交定向更新改造承诺书,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桉树萌芽,并于采伐之日起一年内改种非桉树的乡土树种,持续管护至成林(郁闭度≥0.3)的前提下,于 2022年12月31日前,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实行连片面积不超过20公顷的皆伐改造。公益林更新改造按照《条例》、自治区林业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桂林发〔2015〕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延长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有效期有关情况的通知》(桂林资发〔2021〕7号)有关规定执行。
2、商品林改造措施。对在2017年5月1日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属于商品林且造林树种为桉树的,鼓励更新改造为乡土树种。
(1)更新改造混交林。到主伐年限的林分可依法进行主伐,提倡营造两种以上乡土树种的混交林。禁止炼山,采用局部清理林地方式,尽量保留林地上有培育价值的自然生长林木,注意保留沟谷、山顶原生植被;整地尽量避免破坏植被,缩短林地裸露时间,保护林下枯落物和采伐剩余物。禁止采用全铲、全垦、喷除草剂方式进行抚育,应当采用局部、小块状松土除草方式,保留种植穴周边的杂草灌木,将垦除的杂草灌木放入种植穴内,起到节水、保湿作用,减轻水土流失。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提倡施用有机肥。为防止水土流失,每块地皆伐面积不宜超过20公顷。
(2)改培混交林。对到主伐年限的林分,可通过择伐、间伐,降低林分密度,再补植乡土树种,培育异龄混交林。要求补种的乡土树种面积比例达到小班面积的40%以上,平均每亩补植株数达到30-50株。没有到主伐年限的林分允许培育到主伐年龄再进行改培。
(3)封育保护。对于已纳入更新改造范围内暂未实施更新改造的桉树地块,按照《条例》规定限制采伐,实施封育保护,严禁开展对水源水体产生污染的经营活动。
(三)加强林木采伐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林木采伐许可审批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林木采伐管理,督促业主依法依规进行更新改造。对按照规定进行更新改造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对列入更新改造范围而未进行更新改造的,依法依规限制采伐。对2017年5月1日后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种植(含萌芽更新)的用材林树种,主伐年龄均不得少于十年。
(四)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营造林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更新改造后的森林经营指导,加强日常巡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制止、处理违反《条例》规定的森林经营行为。严禁或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以下营造林活动:
1.在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高毒农药,滥用化肥;禁止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它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它植被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2.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1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禁止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3.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1、2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其它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化学物品。
4.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滥用化肥;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禁止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能污染水源水体的行为。
解读单位:梧州市林业局
联系人:莫大旺,电话:0774-385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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