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
政策政策解读

《梧州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1/07/04 1.8w 阅读 68 点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授旗训词精神和李克强、王沪宁、韩正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尊崇消防救援职业荣誉体系,充分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家属权益,提升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应急部等13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梧州实际,市消防救援支队草拟了《梧州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对《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制定的背景

(一)总政策总依据。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采取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2018年4月20日,公安部消防局正式转隶为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2018年8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以下简称《框架方案》)。2018年10月9日,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举行公安消防部队交接仪式,消防部队整建制退出现役并划转应急管理部。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关怀。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和重视消防改制转隶工作,先后40多次作出批示指示,专门提出“两严两准”(严密组织、严格纪律、准现役、准军事化管理)的建队标准,以及可以着制服、授衔,保证改革后待遇不降的要求。亲自研究队伍改革转制中的重大问题,亲自审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建框架方案。2018年1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并致训词,要求建设一支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这是继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之后习近平总书记授予的第六面旗帜。总书记在训词中指出,长期以来,消防队伍作为同老百姓贴得最近、联系最紧的队伍,有警必出、闻警即动,奋战在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特别是在重大灾害事故面前,不畏艰险、冲锋在前,作出了突出贡献。改革转制后,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党和人民寄予厚望。2019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应急救援队伍奉献很多、牺牲很大,各方面要关心支持这支队伍,提升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2020年8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看望慰问在安徽庐江抗洪中牺牲的合肥市庐江县消防救援大队政治教导员陈陆同志的家属,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首次看望慰问牺牲的消防救援人员遗属。

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关心关爱消防救援队伍。2015年8月16日,李克强总理在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现场看望慰问消防队员和救援官兵时指出,“在救援中牺牲的消防官兵和企业消防员都是英雄,值得全社会尊敬,要一视同仁给予荣誉,一视同仁做好家属抚恤,英雄没有编外”。

王沪宁、韩正等中央领导同志还多次听取消防改革汇报,作出具体指示。韩正副总理提出“平移部队现有政策,部队没有的执行地方政策,部队与地方都没有的,采取打补丁的形式制定出台相关政策”的要求。

(三)自治区党委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2018年11月17日,自治区党委书记鹿心社在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授旗训词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全区各级消防救援队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训词,对照新管理体制要求,强化使命担当,勇于攻坚克难,努力在建设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中当先锋、走前列,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2018年12月13日,市委全桂寿书记在《中共梧州市消防支队委员会关于消防改制转隶有关工作的报告》上批示:“长期以来,全市消防队伍在安保救援和处置急难险重任务中,充分发挥了主力军作用,是一支让党委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队伍。市委将一如既往关心重视支持消防改革和队伍建设。”

2019年11月18日,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7号)的公文处理笺(编号:SW201902986)明确:“请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现实问题和困难,大力支持消防救援工作。”

二、《细则》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改革决策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公安消防部队2018年底前完成转制任务。《框架方案》指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吸收现役制和职业制两方面优势,平移部队现有政策、待遇标准。要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和符合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的保障机制,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方案(试行)》(系《框架方案》子方案,以下简称《职业保障方案》)从生活待遇保障、职业荣誉保障、社会优待保障、科技和人才保障、财政预算保障等五个方面对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2019年3月,应急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2019年8月,应急部等13部委印发《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对消防救援人员的各项优待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2019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我区国家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7号),从职业荣誉、优抚待遇、福利待遇、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教育、优先优待、经费保障等8个方面明确了我区消防救援人员享受的各项优待。制定出台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中央、国家部委和自治区改革部署、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实际行动,有利于做好部队原有优待政策的有序对接,确保队伍平稳过渡。

(二)提升消防救援职业荣誉感的需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消防救援工作危险系数高、牺牲奉献大,特别是一线消防救援岗位高强度、高风险、高危害,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需要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给予特殊关怀。制定出台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实施细则,有利于增强消防救援队伍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赋予梧州“全面对接大湾区,深度融入珠三角,提升珠西经济带,建好广西东大门”的新定位新要求和“海纳百川,力争上游”精神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传递市委、市政府的关心关爱之情,有效解除消防救援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保障国家、自治区和社会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各项优待在我市落地见效,在全社会营造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良好氛围。改革转制以来,全国各地积极推动落实消防救援队伍优待政策,探索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如上海、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西藏、陕西、青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重庆、云南、甘肃、宁夏、内蒙古等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出台了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政策。我区来宾市、钦州市、贺州市、崇左市、河池市、贵港市等6个市已出台了优待保障政策,其他7个市已进入市政府常务会上会程序。

 (三)建设适应梧州经济社会发展消防救援队伍的需要。当前,我市以“三年三工程”为抓手,全力实施“东融”发展战略,经济社会蓬勃发展,广西梧州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循环经济园区生态铝产业园等110个项目落户梧州,高层、地下、大跨度大空间建筑、化工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等不断增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市的各种灾害负荷也随之增加,消防安全形势日益严峻。而我市消防救援队伍编制总数仅为全市总人口的万分之零点六二,远低于全区的万分之零点八和全国的万分之一点二六的平均水平。特别是改革转制后,随着应急救援职责的拓展,面对“大应急、全灾种”的要求,我市消防救援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制定出台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实施细则,有利于服务梧州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奠定基础。

(四)破解消防队伍发展瓶颈问题和现实困境的需要。当前我市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出现了队伍难管难带,人员难招难留和装备等人、营房等人的队伍不稳定问题,严重影响了战斗力提升。主要原因:一是各项具体优待保障政策尚未完全落实落地,消防救援人员没有完全享受到改革的实惠和红利。二是职业特殊。消防工作具有高危险性,实行军事化管理,24小时全天候执勤备勤,任务十分繁重,应对处置灾害种类由原来18种拓展至100多种,可以说是上天入地,包罗万象。三是收入待遇偏低,没有比较优势。目前,刚入职专职消防员每月到手工资仅为2800元,消防文员为1700元,在住房和医疗保障以及子女教育方面也更是忧心忧虑。四是家属不放心。国家队、主力军的主体是90后和00后的新生代,独生子女居多。绝大多数消防救援人员很难尽到对父母的孝心和对子女的爱心,绝大多数家长都不愿意或者不放心让自己的子女加入这支队伍,即使加入了这支队伍也不想让他们长期干。五是人员招不进,我市消防指战员和专职消防队员、文员缺编223人,缺编率达53.8%,2020年又有35%的消防干部、32%的消防员提出退队、转业、调动申请,37%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文员申请辞职,人才队伍流失严重。2021,市政府批复同意按三年招聘计划为我支队机关增聘107名政府专职消防员,当前已启动第一批招聘26人,但只完成招聘18人,完成率为69%,未完成率为31%,人员难招难留的问题依然突出。制定出台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实施细则,有利于保留我市消防救援队伍中骨干力量,避免人才流失;有利于面向社会吸纳招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

(五)落实中央、部局及巡视组整改意见和总队责任状的需要。一是中央第八巡视组反馈意见。2020年8月,中央第八巡视组向应急管理部党委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够深入。应急管理部推进两支消防队伍深化改革不够,队伍转制后涉及指战员切身利益的一些配套政策文件尚未出台。二是消防救援局第四巡察组反馈意见。2021年1月22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对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党委政治巡察反馈意见中也指出: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讲话、相关重要指示批示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仅限于在会议层面上传达,学思践悟不深入,研讨氛围不浓厚,没有结合实际,形成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没有真正把总书记的政治关怀转化为推动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虽然2019年总队推动自治区出台了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措施,但跟踪问效不力,至巡察时只有 6 个支队(来宾、钦州、贺州、崇左、贵港、河池)推动当地出台了市级保障措施,解决家属就业难、子女入学难、队员住房难等“三难”问题还有差距。三是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状》要求。2021年3月3日,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印发的《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2021年度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目标责任状》要求:6月30日前,支队要推动地市以党委、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印发综合性地市级职业优待保障文件,且内容较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的通知》有突破创新的(得1分)。

三、《细则》制定参考的政策依据

(一)转制前执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通过);

  4.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5.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07〕34号);

6.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7、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2003〕102号);

  8.《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9.《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

  10.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

  11.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装备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

  12.《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

  13.《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

14.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

15.《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2010年12月9日);

16.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

17.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

18.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101号);

1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0年10月28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 》的通知 (桂政发〔2014〕30号);

2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桂政发[1996]101号);

22.自治区人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人社发〔2013〕63号)(2013年12月3日);

23. 梧州市人民政府、梧州军分区《梧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梧政发〔2015〕7号)。

(二)转制后执行的相关政策规定。

1.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国务院令第705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

7.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

  8.《应急管理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

9.《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

10.人社部等3部委《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规〔2019〕3号);

11.《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

12.自治区政府办《关于做好我区国家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7号);

13.自治区消防总队及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试行)》(桂消〔2019〕28号);

1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四、《细则》制定的过程

为贯彻落实《框架方案》,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8日公文处理笺(编号:SW201902986)精神(办文意见: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现实问题和困难),市消防救援支队草拟了本《细则》。在制定《细则》过程中,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成立起草工作专班,组织支队机关4个战线、5个科室负责人14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起草工作组共收集查阅了区内外30多个、超过100余万字的相关法规文件和资料。《细则》成稿后,市消防救援支队分3个阶段先后征求了各方意见,集思广益,充分论证,确保各项内容合法合规、有效管用。一是在内部广泛深入征求意见。《细则》在内部3次征求支队机关各战线、科室意见、2次征求7个大队级单位意见。二是充分征求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意见。《细则》初稿于2020年6月至11月共征得21个市直部门修改意见5条,相关意见建议经汇总整合后,修订稿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共征得7个县(市、区)政府和21个市直部门的修改意见9条。三是充分征求司法部门审查意见。市司法局先后4次于2020年12月27日、29日,2021年1月21日、27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细则》进行修订完善,最终形成了《细则》送审稿。

五、总体思路

(一)严格遵循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通过制定出台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实施细则,细化落实《框架方案》的工作措施,加强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确保队伍顺利转制。

(二)严格执行平移部队原有政策的要求。在主要内容方面,总体在《职业保障方案》明确的框架内容基础上,以部队原有优待政策规定和国家部委新出台的有关政策为依据,结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业特点,将部分重点内容综合梳理纳入《细则》,确保内容合理合规。

(三)注重紧贴时代发展和日常生活需求。在部分内容中,除总体参照部队原有政策和国家部委新出台的外,充分结合当前消防救援人员和家属日常生活现实需求,紧贴梧州改革开放实际,对保障内容进行了少量拓展,将政府专职队员、文员纳入保障范围,确保《细则》紧跟社会发展步伐,体现新时代的特点。

基本目标是:通过出台《细则》,解决消防指战员家属两地分居、住房保障困难、子女教育不能兼顾、待遇偏低吸引力不够等最关心、最关注的“急忧难盼”问题,不断提升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和火灾防控能力,为梧州“东融”战略实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政策保障。

六、《细则》涵盖的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细则》涵盖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二十一条。具体分为:职业荣誉、优抚优待、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家属就业、子女教育、经费保障7大部分,重点明确梧州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相关内容。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1、适用范围。《细则》第一条对优待保障的适用人员进行了规定。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自治区政府办《关于做好我区国家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7号)明确适用人员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其中,自治区《关于做好我区国家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7号)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职业优待保障措施,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结合我市实际,出于稳定队伍的考虑,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修改为“工作满2年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工作满3年的消防文员”。

2、子女教育优待。《细则》第十二条对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在入学、转学以及助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具体优待办法由市教育局与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自治区关于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3、经费保障。《细则》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对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模式、保障范畴、保障标准进行了规定,明确消防救援支队、大队暂按转改政策和现行办法确保工资待遇不降低。主要依据是: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 区消防救援总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目前,市消防救援支队共有438人,其中干部72人、消防员155人、专职消防队员125人(其中满2年有53人,未满2年有72人)、消防文员86人(其中满3年有51人,未满3年有35人)。按照保障范围为在编消防指战员以及满2年的专职队员和满3年的文员计算,全市经费增量39.72万元(意外伤害保险39.72万元),其中市本级财政保障经费增量15.48万元。

4、其他保障。《细则》的其余17项条文对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优抚优待、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家属就业等5个方面优待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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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