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梧州临港经济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住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1〕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一)项目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由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凭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可以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二)担保金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提供施工合同额8%-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范围应当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拨付的人工费用。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实行全额担保,也可以实行分阶段担保,担保比例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实行分阶段担保的,分阶段清算完毕后再进入下一阶段,有限期截至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除保修金以外的全部款项)。
(三)办理时限。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承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时按承诺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二、规范担保行为
(一)担保方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担保、保险公司担保、有资质的第三方担保等方式。
(二)保证期限。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采用分阶段担保的,分阶段清算完毕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再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办理保函、保单延期手续。
(三)支付理赔。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落地
(一)严格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载明担保额度、提供期限及其他事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依据招标文件,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担保予以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单位是否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纳入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范围。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