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0日
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中,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管理。
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园区管委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及本办法负责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用信息由综合实力、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综合实力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梧州市建筑业统计库的建筑业产值情况、在梧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纳税情况,满分为30分。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各级政府、住建部门以及市级相关部门的认可、奖励或表彰,积极参与争先创优活动等行为信息。良好信用加分不设上限。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存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综合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及以上住建部门以及市级相关部门要求整改、处罚或通报批评等行为信息。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
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合计的基础分数为20分。
第六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并报住建部门录入、确认,录入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实时更新。各企业2020年1月1日至今获得的各项表彰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后60天内书面报送市住建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本办法实施之日后获得国家、自治区住建部门表彰的,应在获奖后28天内书面报送市住建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报送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
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及以上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实施之日,实时更新。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具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业产值情况由各建筑施工企业先行填报,由市住建部门确认;纳税情况以各建筑施工企业在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向梧州市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为准,企业需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住建部门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以上信息一年采集一次,本年度以上一年度数据为准。
第九条 按本办法认定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由各级住建部门录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的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评价计分,公示期满即参与信用评价计分。企业和个人若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记录该信用信息的建设信用管理单位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建设信用管理单位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错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
异议处理期间,被异议的信用信息暂不纳入信用考核计分。
第十一条良好行为记录有效期:国家级的为36个月,省级的为24个月,市级、县区级的为12个月。并且良好行为记录计分采用得分衰减制度,良好行为记录在有效期前12个月的按100%得分计算,在13至24个月的按60%得分计算,在25至36个月的按30%得分计算。
不良行为记录影响期:均为12个月。影响期起始时间为不良行为记录录入之日。
在有效期、影响期内,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有效期、影响期届满后不再参与实时评价,转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依据本评价办法得到的信用评价总分值(即综合实力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运用到梧州市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分值的具体运用方法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
加分及扣分均不设上限。信用评价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信用分得分小于0分的,按0分计算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
第十三条首次进入梧州市行政区域,或在梧州市行政区域内且无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初始诚信得分为: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合计的基础分数(20分)。
梧州市行政区域内新申请的,或在梧州市行政区域内无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本地注册建筑施工企业初始诚信得分为:梧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公布的信用评价的平均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附件中提及的“不良行为”,仅适用于参与企业信用行为实时评价计分,各有关单位不得以我局通报的此类“不良行为”作为招投标活动中的“否决投标条件”。
第十五条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在“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上公布。“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实时对接,将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公共资源交易评审的重要依据。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将运用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开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中,具体运用时间另行通知。非公开招投标项目的招标活动,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应用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信息。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附件
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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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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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综 合 实 力 (满分 30 分) |
1.企业加入梧州市建筑业统计库,对梧州市建筑业产值作出贡献的,按其年度产值完成情况得分。 全年完成产值15亿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得10分;10亿元-15亿元(含本数)的,得8分;5亿元-10亿元(含本数)的,得6分;1亿元-5亿元(含本数)的,得5分;5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得4分;1000万元-5000万元(含本数)的,得3分。1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得1分。 |
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子公司的,自子公司注册成立起2年内,母公司可取得其子公司的综合实力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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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励建筑企业申请加入梧州市建筑业统计库,就建筑业产值信息与上一年同期相比的情况进行加分;有净增加值和同比增长速率两种情况,两者取其中高分的一项计算,本项满分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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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年完成产值增加3亿元以上的,得10分;增加1亿元-3亿元(含本数)的,得8分;增加5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的,得6分;增加1000万元-5000万元(含本数),得4分; 2企业上一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全年完成产值增加200%以上的(含200%),得6分;增加150%-200%的(含150%),得5分;增加100%-150%(含100%)的,得4分;增加50%-100%(含50%),得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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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在梧州市依法纳税的,纳税额度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得10分;纳税额度5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得8分,纳税额度100-500万元(不含500万)的,得5分,纳税额度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得4分,纳税额度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得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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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良 好 行 为 |
1.获得国家级奖项:鲁班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每个得10分。 |
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型的奖项,以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同一项工作同时获得多个部门通报表扬的,按一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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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得部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评审)每个得8分,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之星的,每个得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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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鼓励建筑企业积极参与争先创优活动,做好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参加并获得梧州市建设工程“云峰杯”奖或梧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奖项的,每个得1分;以梧州市辖区内的项目报名参加并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优质结构奖、广西优质工程(真武阁杯)等奖项的,每个得2分。本项加分上限为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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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事建筑业活动获得各级人民政府或住建部门通报表彰或表扬的,国务院通报每次得10分,住房城乡建设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每次得8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梧州市人民政府通报每次得5分,市级住建部门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每次得3分,县级住建部门通报每次得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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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积极响应梧州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在扬尘治理、抢险救灾、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创城等城市建设管理相关专项工作以及配合全市性重大活动、重要任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对应相关部门通报表扬或被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评为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的,每次得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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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在我市积极开展新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并获得市委、市政府或市住建部门通报表扬或获得广西工人先锋号证书的,每次得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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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配合市级住建部门党组织、工会等开展基层党建(含党员服务站建设)、项目工会建设等工作获得通报表扬,或者在党组织、工会组织的相关评比、考核活动中,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每项得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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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响应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号召,配合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战,扶持脱贫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脱贫劳动力就业等获得市委、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得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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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县(区)住建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每个项目得2分;被市住建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每个项目得3分;被自治区及以上住建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每个项目得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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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项目被住建部列为装配式建筑、BIM技术以及钢结构建造等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得5分;获得绿色建筑二、三星级评价标识且被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或者被自治区住建厅列为装配式建筑、BIM技术以及钢结构建造等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得3分;被市级住建部门列为装配式建筑、BIM技术以及钢结构建造等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得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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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被评为我市“龙头企业”的,得10分;被评为“骨干企业”的,得5分,被评为“优秀企业”的,得2分;或被梧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或广西建筑业联合会评为优秀企业、先进企业、诚信企业的,市级得2分,区级得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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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因其它情况获得我市各有关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视情况得1—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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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不 良 行 为 |
1.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诚信库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住建部门或审批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提供虚假良好行为谋求加分及虚构不良行为举报他人的,每次扣5分;投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每次扣8分;串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或者在投标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等情形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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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未按相关要求做好实名制工作,在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上因项目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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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采集率、考勤率、桂建通绑卡率、银行代发率和专户绑定率等考核指标不达标,被县(市、区)住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被市住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被自治区住建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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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因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被主管部门立案并限期整改的,每次扣1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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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妥善处理因工程款、劳务款等,发生集聚讨薪、讨工程款(劳务款),有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等行为的,每次扣3分;发生围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关部门等行为的,每次扣5分;发生爬塔吊等极端讨薪行为,每人每次扣8分;经相关部门协调,未能妥善处理并导致农民工2次及以上集聚讨薪,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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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未按要求参加住建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清欠协调会、约谈会以及各类专项工作布置会,无故缺席的,每次扣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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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因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未按时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缴纳处罚金的,每次扣5分;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视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缴纳处罚金,每次扣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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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按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清欠、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的,每次扣1分;不服从监督管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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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落实文明施工、扬尘污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到位、违规夜间施工,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并抄送住建部门的,每次通报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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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我市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期间,未按照预警通知要求落实建筑工地预警响应措施,被各级有关部门 通报批评或者督查督办的,并抄送住建部门的,每个项目每次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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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施工导致市政配套管网及其他市政设施遭到严重损坏被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抄送住建部门的,每次通报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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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及占道施工的项目,因不按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警示标示,裸土未覆盖,材料乱堆、超范围围挡等不文明施工问题,被相关部门约谈或者通报的,每次扣3分;因拖延施工、超期施工、道路恢复质量未达标等问题,被相关部门约谈或者通报的,每次扣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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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各级住建部门组织的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督、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中被责令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问题隐患整改闭合的,每个项目每次扣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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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各类检查中被各级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3分;收到停工通知书后,继续“带病”施工,经 各级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多次督促,仍拒不执行停工指令的,每次扣6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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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就实施的,每个项目每次扣5分。违反规章,造成重大危险源失控的,每次扣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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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项目被自治区住建厅列入严管工程名单的,每次每个项目扣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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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项目现场使用无资质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被有关部门通报的每次扣3分;项目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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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未按规定使用的新型环保密闭运输车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被纳入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不良信息名录、建筑垃圾运输行业黑名单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每次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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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住建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个项目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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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①一般事故每次扣5分;②较大及以上事故每次扣10分;③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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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在信用中国上查询到企业有失信行为记录的,酌情扣3-5分;企业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次扣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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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且经核实确存在不按建设施工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行为的,每次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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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因其它情况被县(市、区)住建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酌情扣0.5—1分;被市级住建部门通报批评的,酌情扣1—3分;被自治区级住建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酌情扣3—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