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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梧州市耕地保护奖惩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2024/02/18 1.3w 阅读 505 点赞

一、出台背景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45号)要求,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要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市县负主责、乡镇具体负责、行政村负责落地”的责任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以实现地有人种、田有人管、责有人担,耕地保护网格化的工作目标。2023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明确自治区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工作激励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制定本地耕地保护激励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充分调动我市基层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梧州市耕地保护奖惩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安全的意见》(国办〔2020〕44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2号);

6.《梧州市一级田长令(第1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条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包括起草目的和依据、建立耕地恢复补助机制、健全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建立耕地保护惩戒机制、耕地保护激励与惩戒结果的应用、加强组织领导的要求、资金筹集方式、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解释部门和有效期限等。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一)执行范围

1.耕地恢复补助。由县(市、区)财政统筹资金对自发开展耕地恢复的行为给予补助。补助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企业)及农户。补助实施细则及标准等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2.耕地保护激励与惩戒。激励对象是完成耕地恢复任务、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和乡镇[总对象不超过3个县(市、区)和20个乡镇];惩戒对象是耕地保护不力的县(市、区)及乡镇政府和相应的田长、副田长及相关责任人。

(二)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五、相关名称解释

耕地恢复: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耕地,在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是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或其他地类,经整治后重新达到耕地的认定标准,即再次成为耕地。

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对自然年度内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化,以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监测、核查、汇总、统计和分析等活动。

耕地: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中,耕地是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认定的,具体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

耕地“非农化”:在耕地上从事非农业活动,例如硬化建设、违规占用耕地进行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

耕地“非粮化”:耕地用于非粮食作物种植。如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粮食作物:人类主食的来源,品种可以分为谷物、豆类和薯类。谷物主要有水稻、小麦、玉米、小米、高粱以及其他谷类,如大麦,燕麦,荞麦等;豆类主要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等;薯类主要指马铃薯和甘薯等。

六、创新措施

(一)创新出台耕地恢复补助机制。目前耕地保护中一项关键性工作耕地恢复工作推进难、慢,主要原因是群众意愿不强,目前相当一部分耕地恢复仅仅是农民自发恢复部分,且图斑分散、量小。单纯针对政府层面的激励性措施,或难以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而出台耕地恢复补助机制,则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责任心、积极性和自觉性。据了解,我市出台的耕地恢复补助机制在全市属于创新性举措。

(二)激励与惩戒并行,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只有单纯的资金激励,没有惩戒内容,也没有涉及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重要参考的相关内容。据了解,目前除防城港市外,全区其他绝大部分的地市,目前都没有出台相关惩戒条款的制度,均是按照自治区的激励办法相应出台市级激励办法,没有考虑惩戒方面内容。相比防城港市文件,我市在惩戒措施方面增加了绩效考评的内容,将推动耕地保护责任进一步落实。

解读机关:梧州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朱海铭

联系电话:0774—602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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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