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梧州,根据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经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梧政规〔2018〕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修改,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修订《实施细则》,是上位法更新实施的必然要求。《实施细则》是2018年依据当时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的。2018年以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等国家和自治区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相继修改和公布实施,我市《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当及时修订以保持与上级文件相关规定一致。
(二)修订《实施细则》,是深化行业放管服的必然要求。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对《实施细则》及时开展了自查,发现《实施细则》第七条对拟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提出“非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涉嫌限制外地企业进入;第十二条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提出“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要求,涉嫌违背公平就业原则,也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应当及时修订。
(三)修订《实施细则》,是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必然要求。《实施细则》于2018年印发实施,为我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行业发展奠定了基础。文件实施以来,合规企业共30家,合规的网约车与驾驶员数量从0发展到1435辆和3650名,网约车行业得到稳定健康发展,给人民群众城市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但随着行业的加快发展,文件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行业发展形势,如网约车营运车辆过户办理流程未明确、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条件与新能源车型推广应用的实际未有限衔接、网约车经营者信誉质量考核结果尚未深化应用等。在当前形势下,尽快修订《实施细则》,是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网约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举措。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六)《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2016)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6号)
(九)《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梧政发〔2017〕43号)
三、修订过程
2023年,市交通运输局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工作,研究《实施细则》政策出台以来我市网约行业的新动态,与审批部门座谈,与网约车企业和驾驶员代表访谈,了解网约车行业相关企业的经营情况,听取各企业对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接南宁、柳州等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学习借鉴网约车行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市交通运输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调研情况、自查问题等,启动了《实施细则》修订工作。10月至11月,市交通运输局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及有关部门意见,同步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11月13日前完成了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等工作程序,形成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送审稿)。2024年1月4日,市政府召开专题研究会,会后根据专题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送审稿)。2024年1月19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修订主要内容
(一)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准入条件。根据《关于做好国务院办公厅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督查调研发现问题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保障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删除了“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内容。符合《暂行办法》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条件的企业,在相应审批部门递交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即可在本市(含三县一市)相应的审批部门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为外来企业进入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关于网约车运营车辆准入条件。依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我市网约车在保障市民高品质出行服务的前提下设置准入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6号)“一、推动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五)严格执行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替代政策。.....自2021年12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不再换购或新增燃油公交车,不再批准新增燃油出租车运营投放指标。再营运的燃油出租车需要换购车辆时,应全部换购为新能源汽车....”的要求,《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保留新能源汽车的条件,删除“非新能源汽车”相关条件。即《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正式实施后,更新和新增的网约车应为新能源汽车。同时经调查,现市面上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普遍达到300千米,因此删除“续航里程”相关要求。
另外,根据近年网约车转籍、过户遇到的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新业态从业者经营压力,参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21〕4号)第五条第一款“对于已经取得营运手续的在用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因所有权转移、转籍等依法办理营运手续变更,且办理时间未超过90日的,不需要对相关车辆参数配置进行达标核查”的条款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除了保留“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的要求条件外,增加了网约车转籍、过户后在本市拟经营网约车的要求条件:“在本市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证件仍然有效的车辆过户后拟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90日内向相应的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发证件;已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再次申请办理的,视作首次申请办理”,可进一步促进网约车合规化。
因出租车技术等级无上位法规定,因此参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将网约车技术等级从达到“一级”修订为“二级(含二级)以上”。
减少了申请资料。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网约车的所有人大部分不是网约车平台公司,而是驾驶员本人,因此导致其出具委托书的情况较为复杂。为了减轻申请人负担,减少申请材料,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领登记表》中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和经办人,由其盖章或签字进行确认,审批部门不再收取委托书。
(三)关于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为符合国家层面对于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实现劳动力市场化有序流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减少不必要的从业限制,《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删除了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提出“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要求。《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对网约车驾驶员要求条件已有明确,从其规定。
删除了提供“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复印件”的要求,目前暂无体检具体项目的依据文件,不具备可执行性,且保证所管辖驾驶员安全驾驶应是企业主体责任。
(四)关于网约车标识的规定。《暂行办法》对网约车标识无明确要求,根据近年我市网约车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订了有关标识管理规定:“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具体车辆标准、营运年限和车辆标识,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为了规范营运市场,实现网约车与巡游车融合发展,规定网约车外观应明显区分于巡游车,且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五)关于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运用。为加强网约车行业管理,规范驾驶员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第四十三条“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奖惩措施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参考其他地市经验,本次《实施细则》的修订制定了强化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运用方面的内容。我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需要延续经营许可的,要通过经营期内每年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具体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六)关于《实施细则》修订的社会稳定风险问题。本次《实施细则》的修订基于2018年印发实施版本,从企业、车辆、驾驶员准入条件及申请资料方面都进行了优化和简化,为促进网约车合规化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向企业和公众征求意见后,对本次《实施细则》修订未反馈不同意的建议和意见,因此社会稳定风险可控。下一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加强行业管控,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确保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解读单位:梧州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孙静怡
联系电话:0774-383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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