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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梧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01/23 1.0w 阅读 430 点赞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急难险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健全气象防灾减灾机制,推动气象灾害防御融入基层自然灾害防治体系。2023年2月1日我市出台的政府规章《梧州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对容易遭受气象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有必要对其灾害防御做出特别要求。为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36742-2018)《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梧州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落实,提升梧州市应对气象灾害能力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梧州实际,特制定《梧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出台依据

(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36742-2018)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四)《梧州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三、工作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广西的重大方略要求,以及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公共安全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和有关灾害防御经验教训总结,立足完善我市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薄弱环节,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科学防御,属地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构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体系,做好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压紧压实气象灾害防御行业部门管理责任和重点单位主体责任。

四、工作目标

出台《梧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构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体系,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点抓手,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遵循,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害风险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助力梧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主要内容

《梧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共二十八条,主要由六个方面内容构成:

(一)关于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范围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由于单位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貌、气候环境条件和单位重要性及其工作特性易遭受气象灾害影响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具体来说,包括: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高速公路、民用机场、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经济开发项目等已建和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电力、燃气、供水、粮食、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景区、公园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外开放的文博单位;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采矿业单位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渔业捕捞、船舶运输等经营管理单位;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重要物资仓库和堆场;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二)关于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方式

《管理办法》结合我市气象灾害发生实际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内容,明确了重点单位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以及确定程序,并对重点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明确重点单位的确定应当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为依据。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遵守《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36742-2018)的规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气象灾害风险源辨识;2.气象灾害特征分析和分类;3.气象致灾因子的提取计算;4.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体系和评估模型的构建;气象灾害风险等级和风险处置与对策建议。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广体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36742-2018)的规定,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单位纳入重点单位目录,并且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重点单位防御职责

《管理办法》要求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明确气象灾害风险点,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加强防涝、防风、防高温、防寒冷、防雷、防雹等工程设施建设,设计避灾路线图,明确避灾场所,储备公共应急物资,提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的防灾抗灾能力。主要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1.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应急预案、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2.确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关职责,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3.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建设气象要素监测、雷电防护装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等必要的气象灾害防御设备设施,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本单位相关防御措施落实到位;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同时,《管理办法》规定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作了明确,并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四)关于相关部门对重点单位的服务职责

《管理办法》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加强重点单位防灾减灾救灾的服务、指导。一是明确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向重点单位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对重点单位预案编制、应急演练、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予以指导,提高重点单位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二是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重点单位健全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叫应机制,明确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停产停工指引,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制度。同时根据重点单位受气象灾害危害的风险程度,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三是应急管理、民政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单位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机制,动态摸排掌握救助需求,及时开展救助工作。四是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针对重点单位生产生活与气象因子的关系研究,并有针对性地为重点单位提供专业服务,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五)关于对重点单位防御工作的监管

《管理办法》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一是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相关部门之间共享共用。二是明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当地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三是相关部门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组织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单位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

(六)法律责任和附则

针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按照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梧州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并规定《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有效期五年。

解读单位:梧州市气象局

解读人:梁国华

联系电话:0774—582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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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