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聚焦“标准地+协议制+承诺制”用地模式,全面优化报建审批流程,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创新“标准地”供应方式,促进土地要素高效配置有效利用,对助推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提出“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2022年1月,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各专项小组2022年面上改革任务〉的通知》(桂改办发〔2022〕2号),将“进一步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列为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2年面上改革任务之一。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明确,按照供地即可开工的原则,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机制。2019年以来,自治区先后在南宁、柳州、桂林、钦州、贵港、百色等6市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为全区推广“标准地”改革提供实践经验。2022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84号,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根据自身区域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和普查。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要求用地单位再单独开展评估。
(二)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构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
(三)“标准地”供应前,用地必须达到“三通一平”,鼓励达到“七通一平”。
(四)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入园签订入园协议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从产业定位、发展规划、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节约集约用地、节能环保等方面论证;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标准地”性质,不得办理改变“标准地”性质的变更登记。
(五)按照方便企业投资的原则,及时公布容缺受理申请材 料的范围,推行容缺受理、一次性告知补缺、并联审批和“多测合一”等机制,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压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时间,推动实现“拿地即可开工”。
(六) 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 加强项目信用监管;加强信息化建设与监管。
三、特色亮点
(一)有效解决区域评估工作推动力度不足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由市有关部门依职责制定完善相关区域评估指导性文件和操作规范,旨在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由于区域评估技术规范不健全而影响工作推进的问题。各县(市、区)可根据各园区的区域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部分或者全部评估事项统一组织区域评估,有效减轻地方区域评估资金负担。符合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项目可直接使用评估结果,避免出现项目多次评估的问题。加强数据共享流通,推动区域评估结果纳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供审批部门和用地单位免费共享,不得要求用地单位分担成本。
(二)强化改革联动,促进政策组合实施。《实施意见》提出,创新“标准地”供应方式,持续强化“标准地”与弹性供地、混合供应、“带产业项目”供应、“带设计方案”供应、立体供应等土地配置政策的组合实施,促进“标准地”改革纵深推进,增强改革整体效应。
(三)推行“标准地+协议制+承诺制”用地模式。《实施意见》明确,企业取得“标准地”后,按规定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通过土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和投资建设监管协议对企业用地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管,确保法律层面有保障、政府园区企业三方有作为。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机制,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压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时间,促进项目在最短时间内落地建设,推动实现“拿地即可开工”,有力破解工业项目“程序繁、落地难、开工慢”难题。
(四)多手段全方位加强“标准地”事后监管。《实施意见》明确,充分运用竣工验收、达产复核、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全方位强化“标准地”监管。建立全过程信用档案,记录用地单位落实承诺行为信息,作为用地单位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建立全区“标准地”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云上管地”。
解读单位:梧州市自然资源局
解 读 人:蔡龙
联系电话:0774—6029232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