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21〕44号),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下发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编号:SSTT220109)文件精神,其中第二点工作任务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结合机构改革和生态环境部门垂直管理改革后的实际情况,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编制(修订)本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自治区有关应急预案保持紧密衔接,力争于2022年12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印发,并将印发后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预案和规范文件及时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
为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开展了《梧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以下简称“预案”)。
(二)目的意义
建立健全梧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科学有效处理处置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保护从业人员、公众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二、修编的必要性
近年随着国家、自治区和市党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和生态环境部门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梧州市多个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的机构、职责进行了改革调整,多部涉及核与辐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或进行了修订,同时自治区对其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较大调整,我市原由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印发的《梧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不能完全适合我市辐射事故应急的实际情况,需要调整。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梧州市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
(2)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3)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
(4)放射性物品运输。
可能对梧州市辐射环境造成影响的市外辐射事故,以及航天器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对,参照本预案执行。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队(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核与辐射设施、活动造成突发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但上述设施、活动可能对场外公众和环境造成影响的,各级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可参照本预案组织、指导开展周边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划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保护环境和公众的措施与建议。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774-386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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