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实际,我局出台了《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两部分,分别为正文部分、评价(计分)标准(即附件部分)。
(一)正文部分。明确《管理办法》出台的目标、意义、适用范围和评价规则。
(二)评价(计分)标准。明确计分的办法、范围及标准。得分由综合实力、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考核三部分分数组成。综合实力评价由企业对梧州市建筑业产值贡献情况、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情况两项构成,总分值30分;良好行为加分由获奖情况、通报表扬、获得称号,创建示范项目等情况构成。企业不良行为扣分由违法行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约谈整改、通报批评、质量安全、农民工工资管理落实等情况构成。
综合实力分、良好行为加分及不良行为扣分情形及幅度均参考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南宁市、玉林市、防城港市等多个区内地级市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设置。
五、应用方法
我局计划同步建设与《管理办法》相匹配的“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用于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和信用档案手册。录入的信用行为信息按照《信用管理办法》公示期满后,自动综合计算并生成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实现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并形成企业的信用档案。
在系统中生成的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将运用到梧州市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加分和扣分均不设上限,分值累计计算。信用评价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评价分数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的时间节点将以梧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正式上线时间为准。
六、信用信息录入
企业对梧州市建筑业产值贡献情况、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情况、良好行为信息,需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录入。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并录入。
具体录入办法待系统正式启用后可咨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其他事项
在《管理办法》实施期间,各有关单位遇到问题,可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0774-3886535,电子邮箱:gck3886535@163.com。
解读机关: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联系电话:0774-3886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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