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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梧州海事局负责人梁军。梧州海事局作为《梧州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部门,下面由我来跟大家一起解读《办法》。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梧州市作为水网发达地区,农(自)用船舶的数量较大,特别在乡镇支流河,是村(居)民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或农副业生产活动的工具。这些船舶经济效益低,本身使用多,更新投入少,船主多数是村(居)民,安全意识不强,事故风险高,且目前我市在乡镇农(自)用船舶管理方面,还没有制定相应的规定和管理办法,安全管理缺乏必要依据,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均不明确。2019年11月18日,自治区安委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农(自)用船管理工作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梧州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水上生活生产,由梧州海事局牵头制定市本级的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201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9〕89号)等。
三、《办法》的主要架构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主要架构
《办法》共六章25条,分别是总则、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监督管理、农(自)用船舶航行和作业、法律责任、附则。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明确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农(自)用船舶的定义、指导思想和管理原则。
第二章为安全管理职责,共8条。分别明确了市级各职能部门(应急管理、海事、交通、农业)、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以及农(自)用船舶所有人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为安全监督管理,共4条。对农(自)用船舶日常管理、四级管理体系、船舶调查登记、农(自)用船舶技术指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为农(自)用船舶航行和作业,共3条。明确农(自)用船舶航行、作业的条件和安全规定。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共4条。明确追责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章为附则,共2条。明确实施过程中统一表格及《办法》实施时间。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梧州市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二) 农(自)用船舶定义
村(居)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不包括渔业船舶、住家船(艇)。农(自)用船舶船长不能超过15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20千瓦,载人(包括操作员和乘员)不超过3人。
(三)农(自)用船舶登记备案
村(居) 民确因农业生产、自用生活需要申请农(自)用船舶的,当事人持身份证明、用途说明等材料向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自)用船舶备案登记表》经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审核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核准。原则上,农(自)用船舶实行一户一船制,同一艘农(自)用船舶最多可登记两名操作员。
(四)农(自)用船舶适航要求
农(自)用船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编号、登记和上牌,操作员经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航行。
(五)船舶年检及操作员培训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定期对农(自)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农业管理部门协调师资力量。
(六)农(自)用船舶航行作业规定
本办法第四章,对农(自)用船安全航行作业条件、航行过程要求及航行规则作出具体的要求。
(七)各部门职责分工
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层级安全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急管理、海事、交通、农业)安全监管职责及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及操作人员的安全主体责任。
(八)管理体系建立
通过县、乡镇、村、船主每年签订四级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强化责任落实,形成体系。
以上就是《办法》制定的出台背景、法律依据、整体架构和相关内容解释。农(自)用船安全管理关系到广大村(居)民的生活生产,大家如有疑问,可以致电梧州海事局咨询,联系电话0774-2826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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