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医疗卫生领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稳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医疗卫生领域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在自治区改革框架内,出台我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暂行方案。
对于桂政办发〔2019〕48号已明确划分事项,按照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及相关比例分担;未明确划分事项,执行我市出台的改革方案。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及相关比例分担按照桂政办发〔2019〕48号执行,未明确事项主要是指市与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二、《暂行方案》主要内容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手术并发症)项目6项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妇幼保健项目、其他地方公共卫生项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广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5项明确为自治区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根据自治区改革精神和我市实际,市以下相应明确为市财政事权、县(区)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其他事项待分领域中央、自治区相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出台后,由我市结合实际再行划分。
(一)市与城区共同财政事权。
我市暂行方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妇幼保健项目、其他地方公共卫生项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重残、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地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项目(除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子女一个或两个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补助项目以外的其他奖励扶助项目),我市地方财政事权明确为市与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市或城区财政事权
将疾病应急救助、能力建设项目我市地方财政事权明确为市或城区财政事权,由市或城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城区财政事权。
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城乡困难群众)、地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项目(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子女一个或两个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补助),城乡医疗救助我市地方财政事权明确为城区财政事权,由城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暂行方案》配套措施
为保持现有市与城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改革后相关事项涉及支出变化的,通过市与城区年终结算上解等方式处理,以维持市与城区格局总体不变。市与县的财力格局未因市级本次改革而发生变化。对中央在贫困县安排的公益性项目,严格落实取消县级和连片特困地区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
同时要求做好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二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严格责任落实;三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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