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的必要性及目标
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运用信用监管手段,构建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全面提升城市环境品质,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广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要求。
到2019年底,初步建立覆盖全市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城市管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惩戒失信、褒扬诚信为手段,政府部门联合奖惩的新型城市管理体制。
到2020年底,以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以法规机制为保障、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的城市管理信用监管机制基本建成,自然人、法人遵法、守法意识显著增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广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落实自治区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相关规定,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的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城市管理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认定
梧州市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实施方案明确:自然人、法人实施违反市容环卫绿化、市政公用、城市建设、市场监管、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的39类行为,经城管、市政、住建、市场监管、公安、环境资源等部门依法界定后,构成城市管理领域违法失信行为。
城市管理领域一般违法失信行为包括:
1.市容环卫绿化方面一般违法失信行为。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私拉乱接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电视线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4)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5)不履行“门前三包”等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不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8)饲养家禽、家畜、犬只和食用鸽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9)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户外广告未及时维护、整修或拆除,或户外广告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监测存在安全隐患的。
(10)违法占路经营、跨门经营或露天烧烤经营的。
(11)违法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2)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13)建(构)筑物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14)饲养宠物违反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未及时清除或拒不清理的。
2.市政公用方面一般违法失信行为。
(15)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污水处理费,经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16)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17)宾馆、饭店、餐馆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由合法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或个人收运、处置的。
(18)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古树名木;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绿化设施;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3.城市建设方面一般违法失信行为。
(19)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超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期限,逾期未恢复的。
(20)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厕所、生活垃圾容器的,或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
(21)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发生物料撒漏污染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或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遗撒的。
(22)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进行处置,或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
4.市场监管方面的一般违法失信行为。
(23)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未建立、实施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垃圾、杂物的。
(24)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地点或区域经营,随意摆摊设点经营的。
(25)经营者不依法亮明证照经营,或违法设置标牌、广告的。
(26)未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夜市摊档经营的。
5.道路交通方面一般违法失信行为。
(27)违法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及其他霸占车位的行为。
(28)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城市广场、公园内、绿地、小区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违章停放。
(29)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或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
6.环境保护方面一般违法失信行为。
(30)从事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餐饮等生产经营活动污染环境的。
(31)其他违反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城市管理领域违法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城市管理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包括:
(3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到期未拆除,经责令拆除而在限定期限内未拆除。
(33)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经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未拆除或未改正。
(34)城市管理领域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谎报、瞒报、迟报事故。
(35)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审批手续。
(36)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
(37)因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存在拒不履行、拒不改正、暴力抗拒等行为的。
(38)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经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39)其他违反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被强制执行的。
(二)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对社会法人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包括:
1.将失信行为的处罚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广西梧州)”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
2.各级各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包括:
(1)从严审核投资项目。
(2)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3)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4)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
(5)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和北部湾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
(6)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交易场所、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7)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3.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4.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限制、暂停或取消惩戒对象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5.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
6.依法限制或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在土地取得等环节采取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8.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9.作为纳税信用管理、金融机构信贷审批的审慎性参考。
10.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予授予或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11.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著名商标创建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12.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13.执法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其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14.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对自然人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包括:
1.依法依规限制、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予授予或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2.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审批的审慎性参考。
3.作为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的参考。
4.作为公职人员考核评价、评先选优的参考。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三)城市管理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申诉
一般失信行为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暂定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期限暂定为3年,公示期限届满的,公示网站应当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并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人、法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认定、公示信用信息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书面陈述、申辩,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应根据认定事实予以更正或撤销。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梧州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电话:0774-60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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