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1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6号),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其中,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2项,委托下放行政许可事项1项,调整行政许可事项38项,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2项,清理规范和新增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8项。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承接和调整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落实承接许可事项,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二、起草过程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认真对照桂政发〔2019〕6号文件,对有关行政许可等事项进行梳理,初步拟定我市取消行政许可事项7项(涉及财政、交通、农业等部门),承接行政许可事项1项(涉及旅游、审批局等部门),调整行政许可事项31项(涉及民族宗教、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自治区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我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涉及民族宗教部门),清理规范和新增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7项(涉及自然资源、商务、交通等部门)。为此,拟制了《梧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征求意见稿)》、《梧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征求意见稿)》、《梧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审批层级和部门及名称和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征求意见稿)》、《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梧州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征求意见稿)》、《梧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和新增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2月12日发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委会征求意见。
三、起草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9〕6号)。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桂政发〔2019〕6号文已明确规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政府层级及范围,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承接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二)对桂政发〔2019〕6号文中不符合我市地方实际的(如沿海城市行政许可事项1项)、只有自治区或指定其他设区市实施行政许可权限,不属于我市实施行政许可权限范围的审批事项,不列入我市此次取消承接和调整目录。
(三)对桂政发〔2019〕6号文中调整实施层级或者自治区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我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7〕113号),如属改革试点方案中划转市行政审批局部门范围的事项,我在目录备注栏注明“市本级由市行政审批局集中行使”,具体交接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局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接完成。
(四)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完成前,原行政主管单位和行政审批实施单位负责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机构改革工作完成后,由承接原单位工作职能的单位承担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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