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至8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第二次全市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检查暨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针对本次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检查组已现场责令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有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改,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共覆盖 7个县(市、区)和1个园区,其中,建筑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方面共随机抽检在建工程14个,涉及14家建设单位、14家施工单位和14家监理单位,其中公共建筑工程5个,工业厂房工程4个,住宅工程5个;共发出建筑工程市场行为及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13份,停工整改建议书1份,同时建议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管理人员不履职、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动态扣分。
二、检查情况
(一)建设单位方面
个别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文明措施费付款凭证。
(二)施工单位方面
1.管理行为方面
(1)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或履职不到位。部分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未上墙公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未到场接受检查,或虽然已到场接受检查,但是对项目基本情况或施工现场管理情况不熟悉,未能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未能提供相关履职资料。部分项目管理人员多次缺席监理例会。
(2)个别项目仅印发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方案。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方案履行职责对项目进行排查;公司季度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项目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且隐患清单无针对性,对重大安全隐患识别不到位,检查频次不足,现场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未达到闭关整改工作要求。
2.实体质量方面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个别工程未能提供地基承载力检验报告、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
(2)混凝土工程。个别工程未提供混凝土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统计及验收记录无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部分工程混凝土观感质量差,存在蜂窝、露筋、麻面、胀模等现象,未及时对存在的砼外观质量缺陷进行修补;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未按留置方案进行留置,未放置在对应的结构部位旁边养护;个别项目楼层砼同条件养护试块未使用唯一性标识。
(3)钢筋工程。部分工程墙柱钢筋存在偏位现象,部分箍筋弯钩未落实双向135°设置, 弯钩后平直段长度不足箍筋直径10d。钢筋绑扎不规范,板面筋存在跳扎现象;马凳设置数量不足,间距较大。个别工程未能提供钢筋、钢筋机械连接(焊接)试件等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记录。
(4)砌体工程。部分工程进行砌筑作业时,现场搅拌砂浆无原材计量工具,无砂浆配合比牌;砌体砌筑不规范,通缝、灰缝砂浆过厚等质量问题较为普遍;未能提供砌体材料等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记录。
(5)防水工程方面。部分项目屋面防水保护层未要求设置分格缝,表面有裂缝未处理;未能提供防水材料进场检验报告。个别工程未能提供地下室防水混凝土、卷材防水层的试验报告、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
3.安全文明施工方面
(1)模板工程。部分工程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缺少地下室各层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支撑体系设计和计算书。个别工程在负一层地下室的洞口部位,连续两层设置2根水平钢管作为上层模板支撑架的立杆支承基础,属于叠层搭设,且无计算书;地下室楼层预留大洞口四周模板支撑已经拆除,其中有两侧无回顶支撑措施。
(2)脚手架工程。部分工程外脚手架搭设与专项方案不符,连墙件数量不足;二层结构施工的部分外脚手架安全立网未防护到顶部,作业层未满铺脚手板;外脚手架与楼层间距超150mm未设置水平兜网;阳台部位悬挑脚手架及悬挑工字钢在外侧边梁处未设置锚固螺栓进行固定;部分转角部位的悬挑工字钢侧面未采用硬质挡板封闭;悬挑脚手架连续几步未铺设有脚手板;屋顶脚手架高出女儿墙顶的高度约为0.7m,不满足至少1m的要求;屋面格构层的脚手架,未搭设上下施工梯。
(3)卸料平台。个别工程卸料平台两侧与外脚手架之间间隙较大,未采取临边防护措施;缷料平台锚固端长度不足悬挑长度的1.25倍,且锚固螺栓与型钢间隙未楔紧。
(4)施工临电。部分工程施工用电设置不满足TN-S系统要求,未接保护零线;部分电箱搁置在外架上,电缆沿架体铺设;用电器采用倒顺开关,用电器距离电箱较远超出安全范围;总配电箱附近堆放建材过多,与施工道路间无顺畅检修通道;部分电箱缺少日常检查和维保记录。个别工程无临电施工组织设计;无配电设备、设施合格证书;无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5)临边防护。部分工程楼层临边防护栏杆未设置踢脚板且未挂设安全网;个别工程临边、洞口防护与施工进度不同步,楼层、楼梯、采光井等处临边防护局部缺失;楼层竖向预留洞口未采取有效水平防护措施;电梯井门洞未封闭牢固。
(6)消防安全。个别工程部分消火栓箱内的出水口安装位置错误,未安装在开门一侧。部分项目没有环形消防车道,施工现场通道未硬化;办公区、作业楼层未配备灭火器或灭火器数量不足;消防立管未连接到施工作业面;安全网未进行阻燃性能检测;塔吊驾驶室未配置灭火器材。
(7)文明施工。部分工程楼层、外架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现场钢管、扣件、模板等建材堆放杂乱;缺少安全标识;个别工地项目部办公区域与施工主体建筑临近,无安全防护措施。
4.起重机械方面
(1)塔式起重机。部分项目塔式起重机作业半径内有高压线路,使用单位未编制防碰撞方案,未对塔式起重机司机、司索信号工进行防碰撞措施交底;塔式起重机安装交底未填写日期;现场未粘贴设备使用登记备案信息(二维码)标识牌;塔机司机日常记录、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转记录缺失;塔机主电缆固定不规范,电缆线中间未使用夹码固定;安装在塔机操作平台处的照明大灯线路未使用专用线码固定(现使用电线邦扎不规范)。个别项目塔式起重机基础积水,无排水措施,无专用开关箱;驾驶室灭火器失效;大臂臂根变幅转向滑轮轴承损坏;回转电机防雨罩缺失和散热叶片损坏,回转电机处安全平台销轴缺失。
(2)施工升降机。部分项目施工升降机司机日常记录、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转记录缺失, 司机证书未粘贴在设备处备查;施工升降机笼顶天窗限位开关失效;围栏门限位开关损坏,停层平台两侧防护不严;标准节长度不足;顶升记录、月检记录不齐全。
(3)物料提升机。部分项目物料提升机未经第三方检测验收;物料提升机安装告知未录入系统;物料提升机未做好架体周边围护。个别项目物料提升机未做好架体周边围护;控制台周边未做防护围挡;未设置专用开关箱,电缆线拖地无防护措施;停层平台防护缺失;附着使用螺纹钢筋代替设置,不符合要求。
(三)监理单位方面
1.部分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没有到场履职、见证员未到场履职。
2.部分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开展公司季度检查,未能提供公司季检台账;部分监理单位月报无公司印章。
3.部分监理项目部监理日志内容流于形式,未能提供平行检查记录、旁站记录,监理例会频次不足。个别监理项目部未能提供监理公司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及图纸会审记录; 未能提供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记录。
4.部分监理项目部未能提供原材料、构配件的进场报验及验收台帐。个别监理项目部未对主要施工设备、测量仪器进场报验进行审批.
5.个别监理项目部人员组成在现场公布职务照片无本人签名。
6.部分监理单位未及时发出监理通知责令施工单位对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或发出监理通知后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回复形成闭合。
(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
1.个别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
2.个别项目施工现场无维权信息告示牌,或维权信息告示牌无工人考勤表和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无劳务分包单位信息。
3.少数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未在“桂建通”系统上录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桂建通”平台上的考勤率偏低。
三、处理措施
(一)本次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检查组均已建议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限期或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请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未按时提交整改报告或虽提供整改报告但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项目管理人员不履职、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动态扣分,并加大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评价力度。
(二)通报批评项目(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加大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第37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桂建发〔2020〕10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等文件的宣传执行力度,压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督促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杜绝较大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结合桂建通平台,各级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履职考勤,加强对施工、监理履职不到位的监管,对履职不到位的施工、监理单位及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动态扣分。
(三)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健全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惩防并举”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7〕15号)的要求,将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及现行规章制度的项目列为“严管工程”,加大对被列入“严管工程”名单的项目的监督力度,严格落实各项严管措施制度,督促企业整改到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压实责任主体责任,严防工程发生事故。对违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掌握各施工项目的施工动态,实时了解各工程项目施工进程,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企业要立行立改,企业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细化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资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通报批评项目(企业)名单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