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指南》(桂建管〔2023〕13号)、《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实施方案》(桂建管〔2023〕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已于2023年11月基本完成梧州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升级改造,进一步提升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技化、数字化、智慧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该平台当前已可在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进行试运行。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发挥政策联动作用,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考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差别化监管、标准化工地推荐等方面适当采取激励措施,引导和支持我市智慧工地建设逐步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发展,力争到2025年底,实现全市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智慧工地建设全覆盖。
二、实施范围
在2023年9月4日后,梧州市(含三县一市、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正式开工前应完成梧州市智慧工地终端设备的安装调试接入工作(同一建筑施工围挡范围内具有多个报监报建工程的,建设规模以所有工程累加为准)。
三、实施步骤
(一)筹备期(2024年1月底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宣传推广及智慧工地管理系统使用培训。积极推进10个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作为试点工程,完成智慧工地终端设备的安装调试接入工作,进一步完善梧州市智慧工地平台相关系统功能。
(二)推进期(2024年12月底前)
全市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建筑面积10000㎡(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与合同价格3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覆盖率不低于80%;建筑面积10000㎡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与合同价格3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覆盖率不低于50%。
(三)扩展期(2025年12月底前)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指南》明确的标准,实现全市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全覆盖。在保障智慧工地安全的基础上,逐步推进BIM技术、绿色施工等技术应用全覆盖,逐步形成完善的技术标准和应用体系。同时不断优化、完善、升级市本级平台建设与自治区智慧工地平台的互通互联,确保系统功能的先进性与实用性。
四、建设要求
(一)智慧工地建设包含系统接入及现场智能设备安装,通过智能设备自动采集、数据自动传输和系统集成分析等方式,实现施工现场安全智慧管理。
(二)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应按要求通过智慧工地APP进行定位打卡考勤。
(三)建设单位应保障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智慧工地建设费用计划并加强监管,确保智慧工地建设有序推进。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智慧工地建设负总责,将智慧工地建设及维护纳入施工组织计划,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按要求自主选定满足使用功能和接入标准的各类设备,规范设备采购、运维流程,强化各类设备运行维护保障工作。智慧工地建设费用可以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等费用中列支。
(五)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成智慧工地建设,将智慧工地监管平台有效应用于施工现场实际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参建责任主体工作要求
1.建设单位。依据《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我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梧政办发〔2014〕2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足额缴存安全文明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智慧工地建设、运维。
2.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第一次领取安全文明措施费前,应完成智慧工地终端设备的安装调试接入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职责,实现智慧工地系统联网、系统运行、日常维保、信息上传处理等工作,确保我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接收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
3.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智慧工地建设与运维使用的,监理单位应发出监理通知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予以整改,经督促拒不履行或推行不力的,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1.强化行业监管。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应将智慧工地建设作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将智慧工地建设情况、隐患处理、巡检执行等内容纳入日常监管内容(如监督工作计划、“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等),结合自治区、梧州市两级平台数据,对工程项目开展技术指导、验证复核、结果公布等工作。对于按标准建设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智慧工地项目,应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2.健全激励机制。智慧工地建设情况纳入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评优评先考评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配套激励政策,通过资金奖补、表扬、评先选优、诚信加分等激励手段,对辖区内智慧工地优秀实施项目进行奖励;组织开展各类现场观摩会,原则上应在完成智慧工地建设的项目中进行。
3.完善惩戒机制。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应对智慧工地建设落实不到位,推进工作缓慢的建设工程相关参建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拒不配合开展智慧工地建设且情节严重的,可采取责令整改、约谈等措施进一步处理。
对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情况进行通报,并把考勤不合格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对相应项目相关企业、相关人员在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上实施扣分。
4.停止、暂停机制。建设工程组织并通过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向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停止接入智慧工地监管平台,相关数据资料按规定存档,拆除智慧工地终端设备。
暂停施工的建设工程,不得擅自停止智慧工地监管平台的运行。确因故需长期停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办理中止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经审批通过后,由施工单位向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暂停接入智慧工地监管平台。
5.注重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粤桂合作区规划建设局及个人借推行智慧工地建设的名义要求工程项目向特定企业购买指定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额外增加企业负担;不得以推行智慧工地建设的名义,要求工程项目使用指定系统。
未尽事宜请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科联系,联系人:廖工,联系电话:0774-3892369。
附件:智慧工地建设适用范围及建设内容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