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粤桂管委会发展规划局、各县(市)住建局、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的通知》(桂建发〔202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请各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措施项目费(含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为计算基数乘以0.2%计入暂估价,工程结算时,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入工程造价。
其他事宜请各有关单位按桂建发〔2023〕6号文要求执行。
附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的通知》(桂建发〔2023〕6号)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