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局,局相关科室、质安站: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城市建设安全三年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电动车火灾多发态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自治区领导关于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监管的指示精神,根据《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桂建消〔2021〕4号)要求,结合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3日
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事故,坚决遏制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多发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开展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以及李克强总理考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通过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深入开展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推动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充电设施、消防设施逐步达到技术标准要求;完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既有建筑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有关电动车规范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电动车消防基础设施配备到位,推广建设一批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实现电动车使用管理规范有序、群众安全意识显著提升、电动车火灾事故明显减少的目标。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决定成立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崔 磊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 苏超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丁旻晖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王永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
成 员∶ 李铭凯 苍梧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朱方勇 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 茵 蒙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欧志为 岑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高远峰 万秀区建设局局长
苏勇玉 长洲区建设局局长
吴汉兴 龙圩区建设局局长
唐永雄 市住建局消建科科长
冯志龙 市住建局质安科科长
黄晓烽 市住建局房监科科长
方 晓 市住建局住保科科长
黄 立 市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推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研究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对各地落实整治工作的检查和督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消建科,负责领导小组 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王永燎担任。
三、整治范围和方式
整治工作的范围是:在建工地、物业小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整治工作主要采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自查自纠,有关部门全面排查、自治区有关部门检查督导的方式进行。
四、职责分工及主要任务
(一)质安科、质安站负责:
1.督促、指导在建工地开展一次自查摸底,摸清本单位是否有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并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有场所和设施的,要核实是否充足;无场所和设施的,应摸清使用电动车的数量,以及需要设置或者正在计划设置的集中停放点、安全充电设施的数量,并及时收集相关信息。
2.加强对在建工地自查情况的汇总与分析,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照本次专项整治范围开展一次督导,推动完善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一是有条件的单位要在专项整治结束之前建设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二是已建成但不具备智能安全充电设施功能的,需进行升级改造;三是受客观条件限制,不具备条件建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要统一划定若干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装置。
3.要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开展一次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宣传,要求各单位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等区域张贴禁止停放电动车的标识标语,大力宣传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危害,利用板报和公示栏等,宣传电动车安全停放、安全充电知识,引导居民和用户自觉遵守安全规定。
(二)消建科负责:
1.指导、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配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
2.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对照整治范围在本辖区开展一次联合专项检查。一是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电动车停放、充电混乱,尤其是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和“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置电动车占用、堵塞疏散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二是检查停车库(棚)设置充电区域的电气线路是否按规定敷设,对地下车库的配电容量及用电负载进行检测和现场勘查,核实是否满足安全充电需要;三是重点排查停放充电场所是否按照技术标准要求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四是检查各物业服务企业、电动车使用管理单位是否制定出台小区电动车安全管理规定及自律公约,明确电动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以及是否与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建立保障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落实专人日常维护,做好应急处置等工作。
3.收集汇总各科室、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情况,拟定方案、报送总结。
(三)房监科负责:
1.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2.督促辖区内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一次自查摸底,摸清本小区是否有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并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有场所和设施的,要核实是否充足;无场所和设施的,应摸清使用电动车的数量,以及需要设置或者正在计划设置的集中停放点、安全充电设施的数量,并及时收集相关信息。
3.加强对各小区自查情况的汇总与分析,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照本次专项整治范围开展一次督导,推动完善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一是有条件的小区要在专项整治结束之前建设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二是已建成但不具备智能安全充电设施功能的,需进行升级改造;三是受客观条件限制,不具备条件建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要统一划定若干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装置。
4.要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开展一次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宣传,要求各小区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等区域张贴禁止停放电动车的标识标语,大力宣传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危害,利用板报和公示栏等,宣传电动车安全停放、安全充电知识,引导居民和用户自觉遵守安全规定。
(四)住保科负责:
1.督促、指导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开展一次自查摸底,摸清本单位是否有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并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有场所和设施的,要核实是否充足;无场所和设施的,应摸清使用电动车的数量,以及需要设置或者正在计划设置的集中停放点、安全充电设施的数量,并及时收集相关信息。
2.加强对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自查情况的汇总与分析,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照本次专项整治范围开展一次督导,推动完善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一是有条件的项目要在专项整治结束之前建设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二是已建成但不具备智能安全充电设施功能的,需进行升级改造;三是受客观条件限制,不具备条件建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要统一划定若干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装置。
3.要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开展一次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宣传,要求各单位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和楼梯间等区域张贴禁止停放电动车的标识标语,大力宣传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危害,利用板报和公示栏等,宣传电动车安全停放、安全充电知识,引导居民和用户自觉遵守安全规定。
五、实施步骤
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自2021年12月6日开始至2022年1月30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2月15日前)。各科室、各县(市、区)要结合本次专项整治的任务要求和工作实际,明确整治目标、责任分工、工作措施等内容,广泛开展宣传,发动整治范围内的在建工地、物业服务企业、电动车使用管理单位开展自查。
(二)排查摸底阶段(2021年12月25日前)。各科室、各县(市、区)要督促辖区内在建工地、各物业服务企业、电动车使用管理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掌握本地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是否配备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基础设施;是否组织推广智能充电设施建设;是否落实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要求,是否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规范充电行为等。各物业服务企业、电动车使用管理单位要于12月25日前完成自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2022年1月份,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召开现场观摩会,推广各地行之有效的做法,进一步提升专项整治成效。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1月25日前)。各科室、各县(市、区)要针对排查出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隐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和实地督导,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要督促在建工地、物业服务企业、电动车使用管理等单位及时制止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问题,完善停放充电场所和灭火设施的设置,提升电动车消防安全水平。
(四)经验推广阶段(2022年1月30日前)。各科室、各县(市、区)在开展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分析共性问题,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效,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对专项整治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认真总结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在全市推广学习,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各县(市、区)要深刻认识开展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扎实推动实施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各县(市、区)要参照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专人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科室、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专门机制,强化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坚持齐抓共管,压实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和电动车使用单位的责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加强全链条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督导检查。各科室、各县(市、区)要认真对照《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内容参考标准》(详见附件1),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和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严格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隐患未消除的要紧盯不放、一抓到底,直至完成整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坚决防止整治工作走形式、走过场,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
各科室、各县(市、区)要加强信息收集汇总,定期分析研判形势,及时反馈进展情况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于12月25日前报送《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详见附件2);于2022年1月30日前报送统计表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联 系 人:蔡幸茵
联系电话:3886880 18579883616
工作邮箱:wzszjjxfsyk@163.com
附件∶1.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内容参考标准
2.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附件1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
内容参考标准
一、规划设置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合格标准
(一)通用技术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当按要求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既有建筑改造,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
(二)电动自行车:
1.电动车自行车停放场所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且不得占用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确有困难需要设置在建筑内时,应采取防火加强保护措施,按电动自行车停放车库技术标准设计,确保消防安全。
2.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要根据现有条件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配备智能充电 桩和简易喷淋系统、超音速干粉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具体应按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5/T1553-2017)广西地方标准执行。
(三)电动汽车: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二、充电设施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合格标准
(一)通用技术要求:
l.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51348-2019的规定,电气产品、线缆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2.充电设备应在醒目位置特别标识“有电危险”“未成年人禁止操作”警示牌及安全注意事项,室外场所还应特别标识“雷雨天气禁止操作”警示牌。
3.向充电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线路宜选用铜芯电缆,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电缆燃烧性能应符合相应防火规范的要求。
4.充电设施的接入不应使配电变压器处于重过载运行状态,当接入充电设施造成配电变压器过载运行时,应采取对充电功率和充电时间段进行优化控制或对配电设施进行增容改造等措施,降低负载率。
5.充电配电箱及充电线路、充电插座等充电设施金属外壳及构件应当可靠接地,室内充电场所电气装置的工作及保护接地宜充分利用建筑物公共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要求不大于4Ω。
6.充电设施应交付前完成设备调试与验收检查∶
(1)调试应包括:供配电系统调试、充电系统调试和监控系统调试。
(2)验收检查应包括:安装验收检查和功能验收检查。
(3)安装验收检查应包括:防电击保护测试、接地连续性测试、绝缘电阻测试、回路阻抗测试、接地可靠性测试和电压跌落。
(4)功能性验收检查应包括∶ 急停测试、电气参数检查、漏电测试、充电桩功能测试。
7.充电设施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系统调试,并提供系统调试报告。调试应包括充电桩调试、配电系统调试、监控管理平台调试以及整个系统的联动调试。系统联动调试完成后,系统应连续运行72h,充电设备、配电设备及监控平台的联动应协调、动作正确、无异常现象。
(二)电动自行车:
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采用专用充电设备,充电设备 线路应设置专用配电箱,应为三相进线,进线为专用回路,低压电源进线导体载流量应满足充电设备最大电流工作时的要求。
2.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并宜具备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
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充电装置、线路等应具备防撞功能并安装在不燃材料上。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充电装置、线路等还应具备防水、防尘等防护功能,有条件的宜设置防雨罩、雨棚等遮雨措施。
4.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电气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的,总断路器应采用四极漏电断路器,用于防止电气线路因过载、短路和电压不稳造成的安全隐患;分支断路器应采用两极漏电断路器,用于间接接触防护。
(2)充电配电箱及充电线路、充电插座等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室外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配电箱和电源插座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室内停放充电场所的充电配电箱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地方。
(3)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4)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插座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GB2099.3-2008)第2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的规定,且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5)电线电缆应使用RVV护套电缆或橡套电缆,不应使用RVV双绞电线或铝芯线等裸电线,线芯截面大小应满足线路载流量的要求。
(6)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或线槽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三)电动汽车: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电气设置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的有关规定。
三、安防设施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合格标准
(一)电动自行车:
l.电动自行车停放车库出入口处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并配置消防软管卷盘;当建筑物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必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并保证两股水柱同时达到车库内任何位置要求,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2.电动车自行停放车库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智能灭火装置,以及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按中危险等级配置灭火器,单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3A,灭火器宜采用能适用于A、E类火灾的灭火器。
3.电动自行车停放车库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火灾图像等视频监控信号能实时传送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员值班的值班室。
(二)电动汽车:
1.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干粉灭火器。
3.分散充电设施宜处于现有视频监控设施的监控范围内;充电设备及供电装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四、使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合格标准
(一)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电动车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车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逐项列出清单,分类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电动车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出台小区电动车安全管理规定或自律公约,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提高业主自律意识,建立对发现有不遵守管理规定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上报机制。
(三)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电动车管理单位应当与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建立保障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做好专人日常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