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司法局,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梧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等文件精神,维护工程建设领域良好秩序,保证公正公平、快速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为全市城乡建设服务的作用,推动仲裁事业发展,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指导意见》(桂建发〔2021〕2号),结合梧州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仲裁法律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与国际接轨的解决经济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利用仲裁解决劳务、工程结算、工程款拖欠等纠纷,有利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全面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第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仲裁法律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优势,促进市场经济主体公正快速高效解决经济纠纷。第三,保障公平正义。将仲裁法律制度引入工程建设领域,用法律手段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纠纷,用法治思维破解信访难题,保障建筑业各方市场主体的权益。各有关单位要把推广仲裁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体系的总体部署,坚持把仲裁制度作为依法预防矛盾、化解纠纷、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和举措来抓,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切实做好《仲裁法》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推进建设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继续做好合同规范工作
鉴于仲裁需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选定仲裁员,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愿、一裁终局、程序简便的特点,为及时、合法、有效化解经济纠纷,节约司法成本,促进我市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鼓励和引导合同双方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尽量利用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化解纠纷,减少诉累。
三、推进行政调解与仲裁联动
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和仲裁工作的联动,在行政调解中能够达成和解协议的,促成当事人双方向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制作仲裁调解书,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保障和解结果。若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调解中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则应尽力引导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引入由梧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争议的条款,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经济纠纷。通过行政调解与仲裁工作的联动,节约行政调解成本,提高行政机关解决问题水平。
四、不断开拓仲裁服务领域
梧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是梧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国务院统一部署组建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梧州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通过仲裁的方式依法、公平、公正、高效、和谐地解决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纠纷及其它财产权益纠纷,依法确认经济合同和仲裁协议的效力。自成立以来,梧州仲裁委员会积极为市场经济服务,案件受理数量、标的额逐年上升,案件办理和调解率、自动履行率、快速结案率均逐年提升。今后,梧州仲裁委员会将继续从优化营商环境出发,不断提高办案质量,严格把好案件审理程序关、裁决关、灵活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和商业规则,合法、公平、高效解决经济纠纷,不断提高仲裁服务质量,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指导有关单位依法订立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梧州市司法局
梧州仲裁委员会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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