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梧州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6日
附件:《梧州市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梧州市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建发〔2018〕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总体规划、循序渐进,先易后难、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良好氛围,又要发挥住宅业主(以下简称“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电梯加装方案。同时,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精简、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市政府成立梧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房改、质监、消防、财政、国土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与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既有住宅是指我市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住宅。
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本级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按梯号(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加装电梯项目规划许可申请、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安装委托、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二)申请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即可申请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1.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具有占有和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并能够出示相关材料证明。
2.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3.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自主或者委托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与拟加装电梯单元专有部分的所有业主进行充分协商,经专有部分占该单元住宅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三)前期工作
1.设计方案。由申请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设计。
2.签订协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该单元住宅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费用筹集方案(含业主出资比例)、电梯及相关设施的权属、电梯使用责任人、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等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维护等内容。
3.公示。组织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要将签订好的协议、加装电梯的业主意见征集情况以及工程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加装电梯有可能造成影响的相邻建筑主要出入通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业主可向组织签订协议的业主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提出意见或自行协商。
五、审批流程
(一)规划审批(原房屋已预留电梯井的不用再办理)。
⒈符合加装电梯申请条件的,建设单位持电梯加装工程设计方案、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协议公示凭证、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表、既有住宅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物加装电梯安全的意见等相关材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定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详见办事明白卡及申请流程图)。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在加装电梯小区范围内进行批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审定工程设计方案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予以调解,规划部门对方案应进行复核。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申请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需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三)建设审批。加装电梯工程投资总额(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的造价除外)在30万元以上的,应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可同时受理,并联审批。
(四)竣工验收
1.电梯安装及使用登记。电梯生产和安装单位应按电梯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安装,电梯安装单位在电梯设备安装前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请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前应按规定向特种设备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全体产权所有人应遵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制定的电梯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
2.工程验收。电梯加装完成后,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以及电梯生产、安装、使用(业主或业主代表)维护保养、管理等有关单位共同进行质量验收,形成验收合格意见并明确维护保养、监督方式后,方可投入使用。
3.建档移交。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六、资金筹措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保养、维修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可通过如下渠道筹集:
(一)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楼层受益大小等原则协商费用分摊比例后,由相关业主共同出资。
(二)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申请条件
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已按规定缴交住宅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多于首期缴存额的30%业主,可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详细的增设电梯费用分摊方案由业主自行制定,且于2022年底前完成加装并投入使用的电梯需扣除财政补贴资金。
2.提取额度
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以下2种方案:
方案一:加装电梯过程中可分两步申请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一步按照《安装工程合同》先行拨付工程预算5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垫资使用;第二步待安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经审计、按实际结算工程拨付剩余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方案二: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一次性拨付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提取维修资金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时,账面余额不应少于首期缴存额的30%,若少于的,应当及时续缴。
(三)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1.提取条件:职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在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提取额度:合计提取额度为截至电梯验收当月后满一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除去政府补贴后实际支付的安装费用。
(四)经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同意的,可以使用房改售房款。
(五)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对我市三城区(万秀区、长洲区和龙圩区)符合《指导意见》适用范围内且在《指导意见》印发之日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完成加装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在自治区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统筹安排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1.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市、县(市、区)已完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给予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以七层住宅补助上限15万元/台为基准,住宅楼层数每增加一层,补助上限增加10%,住宅楼层数每减少一层,补助上限降低10%,即:四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0.5万元/台、五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2万元/台、六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3.5万元/台、七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5万元/台、八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6.5万元/台、九层住宅补助上限为18万元/台。住宅层数计算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4.0.5条规定执行。申请自治区本级财政补贴办法详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9〕7号)。
2.市财政补助2万元/台,已预留电梯井的,补助减半执行。市财政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市财政局另行联合制定。
各级财政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补助总额的上限为加装电梯费用总额(含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电梯采购、安装以及管线改迁等费用)的50%。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合计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50%的,应同比例调减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付费”等新型商业模式,对既有住宅投资加装电梯,并通过刷卡使用付费等租赁模式获得收益,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七、建设原则及保障措施
(一)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符合利害关系人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相关技术审查可适当放宽标准,如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不考虑加装电梯部分与北侧住宅采光、日照间距影响等。
(二)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除加建侯梯厅、入户连廊等必须的新增面积外,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及对周边相邻建筑和城市景观的不利影响。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共有,不计入增容建筑面积,不再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如加装电梯建设用地超出土地权属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取得相关土地使用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并由加装电梯专有部分业主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明确该加装电梯建设用地的权属关系。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既有建筑加装电梯项目各参加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项目实施主体对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和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如业主认为加装电梯侵犯其专有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申请调解的,属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联动。各城区、各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本地区既有建筑加建电梯工程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予以积极支持。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城区要加大对既有建筑加装电梯工作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建立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其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使加装电梯工程成为邻里和谐工程、幸福工程。
附件: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流程图
附件1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实施机构 |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及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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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环境影响评价 |
建设单位登录广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自行填报即可 |
无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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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市住建局 |
1、建设单位申请审定设计方案的报告; 2、加装电梯业主的土地证、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设计单位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物加装电梯安全的意见书; 4、申请加装电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的协议书(协议应明确电梯及相关设施的权属、建设资金来源、电梯使用责任人、后期维护管理约定等内容;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5、加装电梯的业主意见征集情况以及工程设计方案、工程资金预算、费用分摊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内容形成的公示件及公示相片; 6、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设计方案一式五份; 7、如加装电梯建设用地超出土地权属范围的,申请单位应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并由加装电梯专有部分业主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明确该加装电梯建设用地的权属关系。 8、批前公示期满后,提交批前公示的证明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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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住建局 |
1.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工程预算(由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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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
梧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表; 注:以上材料待业主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完成质安监申报后提交。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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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备案表)或施工合同;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附件2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审批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