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按增长后的退休金比例,逐年增加退休人员医保个人帐户金额的意见》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退休人员个人帐户配置执行情况
(一)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梧政办发〔2010〕283号)规定,2011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按统帐结合办法参保的人员个人帐户配置以本人缴费基数和年龄分段为配置标准,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缴费情况按月划入,其中,享受退休待遇人员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在两年内统一为4.8%。
(二)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梧政办发〔2013〕207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起,我市退休人员门诊个人帐户配置分为两部分,1.2014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门诊个人帐户以本通知实施前核定的退休金或养老金作为计入基数,计入比例为4.8%;2.2014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门诊个人帐户以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核定的退休金或养老金作为计入基数,计入比例为3.5%。此外还规定,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计入基数核定后暂不进行调整,今后视本统筹地区统筹基金收支结余等情况,条件允许时可作适当调整。
一直以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总体平稳,基金结余月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随着政策变化间歇性产生一定的基金压力和风险,因此,我市在2014年以后未对个人帐户配置政策作调整。
二、国家、自治区目前对个人帐户提出的改革要求
2020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2020年3月12日,自治区医保局制定的《关于印发2020年自治区医疗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12号)提出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清单制度,开展职工医保个人帐户改革,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推进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统一”。
因此,我们将把人大代表及各方意见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在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下,积极配合做好个人帐户改革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完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
梧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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