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制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中发〔2021〕33号)关于“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的工作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关工作的函>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梧州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涉及电力管理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制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中发〔202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关工作的函>的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梧州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涉及电力管理的条款进行了梳理,形成《〈梧州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涉及电力管理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三、制定的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法制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中发〔202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
四、主要内容
《梧州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条例》涉及电力管理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执行基准五个部分组成。对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等违法行为程度的处罚裁量执行基准进行对应的具体细化。
解读单位:梧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宝石产业科 梁琨
联系电话:0774-389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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