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情形的火灾,会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1、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或者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火灾事故;
2、一次死亡两人的,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或者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
3、少数民族村寨木结构房屋受灾30栋以上的火灾;
4、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大型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少数民族村寨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5、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提级调查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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