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降低本市火灾危害,增强全市抵御火灾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对达到火灾延伸调查标准的火灾,各地要提请以政府名义成立调查组,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应急、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厘清责任,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处理火灾事故责任人,并将调查结果应用于绩效评定等工作,积极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责,提升消防管理的法治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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