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梧州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决策部署,规范过渡期梧州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施,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对于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桂政办发〔2021〕59号执行;对于梧州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的衔接资金,按照该办法执行。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二)《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三)《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发〔2021〕6号)。
(四)桂政办发〔2021〕59号。
(五)《中共梧州市委员会 梧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梧发〔2021〕11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正文共七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起草《办法》的背景、资金来源等。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主要包括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要求,衔接资金各项任务,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资金分配的具体因素指标和权重的数据根据当年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主要包括衔接资金的基本方向和要求,列支项目管理费比例,负面清单,项目实施计划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各部门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创新资金使用机制等要求。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主要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衔接资金实行分工负责制、使用计划备案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章资金报账管理。主要明确衔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申请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单位的办理程序,行业主管部门接受资金拨付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不予拨付资金情形,原始支出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相关要求。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绩效评价制度、通报约谈制度、加强审计和检查等要求、社会监督机制、违法违纪情形及追究责任要求。
第七章附则。主要指出办法的解释部门、执行范围和执行时间。
四、《办法》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职责与监管责任。《办法》规定了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监管责任,避免了部门职责不清而导致推诿扯皮、监管不到位等现象。
二是优化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办法》结合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优化了市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将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到县级,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高了《办法》在实践中的灵活性和操作性。
三是规范县级项目库建设要求。《办法》明确要求各县(市、区)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论证,并规定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强化了衔接资金项目的源头管理,避免后期出现超范围使用资金等问题。
四是强化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通报约谈机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并强化结果运用。同时规定对挤占挪用衔接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处,严肃问责,通过多种方式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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