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本办法的出台背景
为了规范产业园区用地管理,提高我市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我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建设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21〕24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照贵港市、南宁市等地做法制定《梧州市产业用地节约集约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加强园区管理。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科学布局各类土地。入园项目须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园区产业定位,不得引进和建设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二)建立招商引资联合论证审查制度。建立多部门联合论证审查机制,对建设项目进行联合论证,严格产业项目分期建设管理,防止出现“囤地”“圈地”的现象。
(三)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合理设定产业用地使用年限,建立健全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坚持产业优先发展原则。
(四)建立工业项目退出机制。自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竣工起5年内,产值、税收有3年(含)以上未达到土地供应合同约定标准的,给予2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60%,可以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限土地出让价款。
(五)拟定并签署《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建立产业用地联合监管机制,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实现资料和数据共享,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六)健全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评价制度。按照自治区文件要求开展产业园区土地利用情况清查,落实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专项评价制度,各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的重要依据。
解读机关:梧州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774—6029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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