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对全面提升监管水平,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权人权益。为完善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借鉴区内外城市的成功经验,探索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尽快推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我市草拟了《关于推进梧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等文件起草。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二十四条,主要由四个方面内容构成:
一是明确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目的、原则、定义;二是明确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适用范围、基本险保险责任和期限、 附加险保险范围和期限、保险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三是明确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机构条件、保险合同、风险管理、保险合同调整及解除、保险告知书、权益转让、索赔申请、核定赔偿、争议鉴定、应急维修、 代位追偿等履行过程,四是信息平台、其他、解释权、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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